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1年度,17號
TCDV,101,消債聲,17,2012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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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聲字第17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恭旭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張誌忠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景璇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吳恭旭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 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 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吳恭旭前曾因消費者債 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茲因聲 請人即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 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即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 符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影本附卷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相關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即 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即債務人據以向 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新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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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