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九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鼎睿
被上訴人 致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陽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建字第12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 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1年12月4日始行提起上訴 ,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第85條 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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