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婚聲字,101年度,356號
TCDV,101,家婚聲,356,2012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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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婚聲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 理 人 邱志仁
      吳美珠
相 對 人 李嘉玉
      曹清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夫妻,現婚姻關係尚存續中,伊等 婚後並未向法院辦理夫妻財產制登記。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嘉 玉間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因執行未果(鈞院一○一年 度司執字第六六七九七號)。相對人李嘉玉至今尚積欠聲請 人新臺幣三十萬零七十三元及遲延利息、裁判費用。經聲請 人向國稅局調閱相對人李嘉玉之財產、所得資料,相對人李 嘉玉名下已無有價值之財產可供執行。為此,爰依民法第一 千零十一條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為分別 財產制等語。
二、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 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 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 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一千零五條、第一千零十一條固分 別定有明文。惟查:上開民法第一千零十一條業於民國一○ 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公布刪除;又本法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修正施行前,經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宣告債務人改用分別財產 制或已代位債務人起訴請求分配剩餘財產而尚未確定之事件 ,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公布增訂之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三定有明文。準此,聲請人據以 請求之法律規定既已刪除,且溯及適用,則聲請人聲請宣告 相對人之夫妻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即失所依據。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三、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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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