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574號原 告 曹傑漢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律師複 代理人 陳惠婷被 告 廖惠冠訴訟代理人 劉思顯律師 張究安律師複 代理人 李佩珊上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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