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905號
聲 請 人 莊良山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臺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七日起展期至民國一0二年六月六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 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臺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公司 財產不足清償所欠之債務,已著手進行破產事宜,致無法於 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1年度司聲字第838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2年6月6日止完 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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