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5753號
TCDV,101,司票,5753,2012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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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753號
聲 請 人 潘明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紀佳君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利息起迄日為何?如有錯誤,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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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