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495號
TCDV,101,司拍,495,2012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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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陳立平
相 對 人 天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柏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 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83年11月21日。⑵83年11月21日。 ⑶94年12月30日。⑷99年12月2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⑴14 ,000,000元。⑵4,000,000元。⑶10,000,000元。⑷3 0,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⑴壹拾伍年。⑵叁拾年。⑶拾年。 ⑷拾伍年。
(四)清償日期:⑴78年3月5日。⑵93年7月29日。⑶73年7 月29日。⑷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⑴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⑵年息百分 之十七點五計算。⑶依照各個契約約定。⑷依照各個 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⑴⑵⑶⑷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⑴⑵⑶⑷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⑶⑷友聯紗廠股份有限公 司,全部。
債務人友聯紗廠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五筆土地設定抵押權於 第一銀行、交通銀行及臺灣銀行,因無力清償,商請聲請人 陳立平代為清償,並將各銀行抵押權及債權讓與聲請人。聲 請人於㈠ 83年6月25日代債務人友聯紗廠股份有限公司清償 第一銀行24,690,34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㈡ 94年9月 12日代債務人友聯紗廠股份有限公司清償交通銀行7,780,00 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㈢99年8月19日代債務人友聯紗 廠股份有限公司清償臺灣銀行58,896,376元,約定有利息及 違約金。詎聲請人於101年10月3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債務



人於文到一個月內清償債務,債務人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第一銀行、交通銀 行、臺灣銀行債權及抵押權讓與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 土地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 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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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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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豐原區 │豐圳 │ │307 │建│51.74 │1000分之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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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 │豐原區 │豐圳 │ │311 │建│853.30 │1000分之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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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臺中 │豐原區 │豐圳 │ │312 │建│4022.64 │1000分之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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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臺中 │豐原區 │豐圳 │ │314 │建│4286.72 │1000分之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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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臺中 │豐原區 │豐圳 │ │316 │建│301.86 │1000分之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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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紗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