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01年度,79號
TCDV,101,司家聲,79,2012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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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玲
相 對 人 徐志浩
      江惠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 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 擔。檢察官為聲請人時,由國庫支付。前項費用之負擔,有 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法院未於 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 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 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及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依民法第二百零三條之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 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是為前開所 稱之法定利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經 本院一0一年度家婚聲字第二0二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 相對人負擔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卷審查無誤。 雖聲請人前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三千元,惟本院已 依職權退還二千元,故本件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一千元,並 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三、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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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