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七號 原 告 吳信宏 被 告 大華期貨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佛南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明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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