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0538號
TCDV,101,司促,50538,2012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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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0538號
債 權 人 鴻鈞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全佳宅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正確名稱為何。
  ㈡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
   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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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鈞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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