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9592號
債 權 人 廖振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易健美股份有限公司、黃慧珊NG HUI
SAN、何晉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270,000元或新臺幣240,000
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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