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9387號
TCDV,101,司促,49387,201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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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9387號
債 權 人 劉富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顏雲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利息起迄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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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