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8587號
TCDV,101,司促,48587,2012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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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8587號
債 權 人 洪寶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景易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釋明本件聲請狀所載聲請事項:自民國101年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每萬元按250元」計算之利息,其計算方
   式為日息、月息或年息,並釋明其依據(按依民法第205
   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無請求
   權,債權人之聲請,若有誤繕,請一併具狀更正)。
  ㈡請釋明本件聲請狀所載聲請事項:請求自100年8月18日至
   101年1月18日之利息75,000元,其依據及計算式為何?(
   按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
   ,債權人無請求權,債權人之聲請,若有誤繕,請一併具
   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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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