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8587號
債 權 人 洪寶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景易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釋明本件聲請狀所載聲請事項:自民國101年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每萬元按250元」計算之利息,其計算方
式為日息、月息或年息,並釋明其依據(按依民法第205
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無請求
權,債權人之聲請,若有誤繕,請一併具狀更正)。
㈡請釋明本件聲請狀所載聲請事項:請求自100年8月18日至
101年1月18日之利息75,000元,其依據及計算式為何?(
按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
,債權人無請求權,債權人之聲請,若有誤繕,請一併具
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