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8487號
債 權 人 黃明皇即力冠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三仁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許明旺發
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請釋明對債務人許明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理由,並釋明請求
債務人兩者間「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二、聲請人所請求之利息起算日,依附表係載明「提示日即利息
起算日」,分別為本金133,350元部分自101年10月15日、本
金150,812元部分自101年9月30日起算利息,然對照聲請人
所提出之退票理由單係明載退票日(即提示日)分別為101
年10月18日、101年10月1日,顯與聲請狀附表所載日期不符
,請聲請人確認利息起算日,若欲請求退票日前之利息,請
一併提出其依據。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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