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8437號
TCDV,101,司促,48437,2012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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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8437號
債 權 人 高峰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淑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鈜鈦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鈜鈦股份有 限公司設於新竹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 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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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峰聖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鈜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