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7487號
債 權 人 陳俊吉
債 權 人 朱信憲
債 權 人 邱志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國寶即長富城水電工程行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依聲請意旨所載,債權人應為萬寶水塔有限公司而非聲請
人個人,請確認是否更正以萬寶水塔有限公司為債權人,
若更正以萬寶水塔有限公司為債權人,因萬寶水塔有限公
司業於民國101年8月31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
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
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未選任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79條規定補
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債務人陳國寶即長富城水電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
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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