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7487號
TCDV,101,司促,47487,2012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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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7487號
債 權 人 陳俊吉
債 權 人 朱信憲
債 權 人 邱志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國寶長富城水電工程行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依聲請意旨所載,債權人應為萬寶水塔有限公司而非聲請
   人個人,請確認是否更正以萬寶水塔有限公司為債權人,
   若更正以萬寶水塔有限公司為債權人,因萬寶水塔有限公
   司業於民國101年8月31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
   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
   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未選任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79條規定補
   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債務人陳國寶長富城水電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
   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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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寶水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