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7336號
TCDV,101,司促,47336,201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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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7336號
債 權 人 暉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壽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氫勁能源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利息起迄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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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氫勁能源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暉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