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7336號
債 權 人 暉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壽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氫勁能源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利息起迄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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