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6537號
TCDV,101,司促,46537,2012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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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6537號
債 權 人 周吟佩
債 權 人 呂宛庭
法定代理人 呂明原
兼法定代理 陳瓊宜

債 權 人 楊欣蓉
法定代理人 鄭雅倫
債 權 人 邱毓淳
法定代理人 邱國良
法定代理人 蔡美珍
債 權 人 蔡孟璇
債 權 人 李宗益
法定代理人 李順發
法定代理人 陳秀玲
債 權 人 盧羿均
債 權 人 辛國全
法定代理人 羅進成
法定代理人 辛秋玉
債 權 人 丁冠銘
法定代理人 丁保元
法定代理人 黃美華
債 權 人 周國瑋
債 權 人 許志豪
法定代理人 許榮華
法定代理人 周素芬
債 權 人 張芸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9但書
   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
   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
   債務人為給付,故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債權人呂宛庭楊欣蓉邱毓淳李宗益盧羿均、辛國
   全、丁冠銘許志豪之全體法定代理人,若法定代理人僅
   有一人,應敘明其理由;併請提出債權人及其全體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法定代理人之聲請
   狀末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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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