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2091號
TCDV,101,司促,42091,20121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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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2091號
債 權 人 游祥派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華夏二村聯誼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6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 :「㈠確認債務人之正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 足資釋明之文件。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此項裁定已 於101年12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 權人固於101年12月17日具狀稱債務人正確名稱為「華夏二 村聯誼會」、法定代理人為「石義龍」,並提出西屯區西屯 段487建號建物謄本一紙正本為證。惟該建物謄本並不足以 證明債務人之正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即如債權人所表明者。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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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