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54號
上 訴 人 柯三郎即柯金利承受訴訟人
柯陳愛玉即柯金利承受訴訟人
上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志忠
上列上訴人2人與被上訴人郭金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2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54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2人之上訴利益訴
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7,27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2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5,29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