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578號
TCDV,100,訴,2578,20121204,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崇寧宮
法定代理人  張添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2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21,200元【計
算式: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56㎡×公
告土地現值7,600元/㎡×崇寧宮之應有部分345/360=3,321,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抗
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