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047號
TCDV,100,訴,1047,2012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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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4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王晟瑋
      劉孜育
      孫永州
被   告 王辟綾(原名:王月麗、王聖琪)
      林王金練
訴訟代理人 高慶輝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1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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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