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694號
TCDM,101,附民,694,2012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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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694號
原   告 莊萬豐
被   告 張昭保
      張太太
      黃淑鈴
      黃煥文
      黃振華
      盧欽維
      常文山
      劉維琪
      陳文燦
      陳小麗
      陳勇全
      張念慈
      張泰平
      黃綉葉
      陳秋芬
      陳亮丞
上列被告等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尚未繫 屬,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合先敘明。二、經查,本件原告莊萬豐於民國101 年12月14日提起本件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之時(同年12月12日具狀,12月14日送達本院 ),原告所指被告張昭保張太太黃淑鈴黃煥文、黃振 華、盧欽維常文山劉維琪陳文燦陳小麗陳勇全張念慈張泰平黃綉葉陳秋芬陳亮丞等人所涉刑事案 件部分,均尚未繫屬於本院,有本院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



名查詢資料16份在卷可憑。是原告於101 年12月14日提起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依照前開規定,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陳秋月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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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