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540號原 告 陳美延被 告 郭福億 黃世評 張家核 (原名劉友煊)(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 洪家偉 蘇嘉慧 呂冠緯 蘇清豐 李相蒙 陳薇 陳建民 劉尚烱 王志祥 李炎山 李建材 陳逸甫 蔡宏益 儲克為 黃曼鋒 陳建男 吳明杰 賴凱南 徐宗荷 潘澤霖 林天祐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00年度易字第3042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 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郭福億、黃世評、張家核、洪家偉、蘇嘉慧、呂冠 緯、蘇清豐李相蒙、陳薇、陳建民、劉尚烱、王志祥、李炎 山、李建材、陳逸甫、蔡宏益、儲克為、黃曼鋒、陳建男、 吳明杰、賴凱南、徐宗荷、潘澤霖、林天祐等人,就本院99 年度易字第3989號、100年度易字第3042號如附表十三編號 12號即被害人陳美延遭詐騙而匯款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 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 告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原告對被告江福義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由本院移 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又原告對被告龔文福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俟該被告刑事案件部分審結時再一併裁判,均附 此敘明。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素珍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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