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504號
原 告 廖霈樺
李相蒙
陳薇
陳建民
劉尚烱
王志祥
李炎山
李建材
陳逸甫
蔡宏益
儲克為
黃曼鋒
陳建男
吳明杰
賴凱南
徐宗荷
潘澤霖
林天祐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00年度易字第3042號),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 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相蒙、陳薇、陳建民、劉尚烱、王志祥、李炎山 、李建材、陳逸甫、蔡宏益、儲克為、黃曼鋒、陳建男、吳 明杰、賴凱南、徐宗荷、潘澤霖、林天祐等人,就本院99年 度易字第3989號、100年度易字第3042號如附表十三編號115 號即被害人廖霈樺遭詐騙而匯款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 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 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原告對被告江福義、郭福億、黃世評、張家核、洪家偉、蘇 嘉慧、呂冠緯、蘇清豐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由 本院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又原告對被告龔文福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部分,俟該被告刑事案件部分審結時再一併裁判 ,均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戴嘉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