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504號
TCDM,101,附民,504,2012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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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504號
原   告 廖霈樺
      李相蒙
      陳薇
      陳建民
      劉尚烱
      王志祥
      李炎山
      李建材
      陳逸甫
      蔡宏益
      儲克為
      黃曼鋒
      陳建男
      吳明杰
      賴凱南
      徐宗荷
      潘澤霖
      林天祐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00年度易字第3042號),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 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相蒙陳薇陳建民劉尚烱王志祥李炎山李建材陳逸甫蔡宏益儲克為黃曼鋒陳建男、吳 明杰、賴凱南徐宗荷潘澤霖林天祐等人,就本院99年 度易字第3989號、100年度易字第3042號如附表十三編號115 號即被害人廖霈樺遭詐騙而匯款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 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 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原告對被告江福義郭福億黃世評張家核洪家偉、蘇 嘉慧、呂冠緯蘇清豐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由 本院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又原告對被告龔文福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部分,俟該被告刑事案件部分審結時再一併裁判 ,均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戴嘉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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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