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501號
原 告 高烽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煥傑
被 告 鐘曉君
上列被告因刑事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案號:101 年度訴字
第16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鐘曉君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上列被告鐘曉君因刑事侵占等案件,經原告許庚龍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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