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473號
TCDM,101,附民,473,2012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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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473號
原   告 林芳如
被   告 李相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0年度易字第3042號),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 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相蒙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假執行 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原告對被告江福義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由本院移 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戴嘉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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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