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265號
TCDM,101,附民,265,201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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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65號
原   告 有限責任臺中市政府員工消費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賴春櫻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
被   告 張璧如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3729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家慧
                  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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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