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司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2618號
TCDM,101,訴,2618,2012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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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6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宏洲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
第16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宏洲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鄭宏洲林楷迪(原名林敏欽,所涉違反公司法部分另由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辦中)、周鐵成(所涉 違反公司法部分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 辦中)均明知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時,每位股東均應實際繳納 股款,不得僅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而未收取足額股款,竟 於民國97年4 月23日,在臺北市○○○路0 段000 號10樓林 楷迪之辦公室內,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約定由林楷迪出資50%、鄭宏洲 出資35%、周鐵成出資15%,共同出資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之方式,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11樓之7 成 立「方海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方海旅行社),由鄭宏洲 擔任登記負責人,而為公司法規定之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 法第4 條所指之商業負責人,然事後3 人均分文未付,方海 旅行社並無收取任何股款。鄭宏洲明知此情,仍於97年4 月 23 日 至97年5 月8 日間某日,委由無意擔任方海旅行社股 東,但明知方海旅行社並無資金,仍同意代為向金主借款充 作收足之股本,而與鄭宏洲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 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意聯絡之紀靜宜(所涉違反公司法 部分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辦中)委託 不知情之記帳業者盧淑秋辦理公司登記事項,紀靜宜於97年 5 月8 日經盧淑秋要求於陽信商業銀行向上分行開立帳號00 0000000000號戶名方海旅行社籌備處紀靜宜之帳戶,並於開 戶時先存入股款4, 000元,再經盧淑秋介紹不知情金主黃文 忠予紀靜宜,由紀靜宜向黃文忠借款800 萬元,黃文忠並因 而向不知情之林麗芬借款週轉,林麗芬於97年5 月9 日自其 申辦之臺中商業銀行中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出 800 萬元至黃文忠陽信銀行向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 帳戶,黃文忠於收受該款項後,隨即於同日分別轉出3,996, 000 元、400 萬元,至紀靜宜所申辦之陽信銀行向上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紀靜宜收受該款項後,再於同日



分別轉出1,596,00 0元、6,400,000 元至上開方海旅行社籌 備處帳戶,以充作鄭宏洲林楷迪周鐵成已繳納其出資額 ,再由盧淑秋將上開方海旅行社籌備處帳戶存摺影本充作股 款收足證明,並製作鄭宏洲出資640 萬元、周鐵成出資80萬 元、紀靜宜出資80萬元等不實之方海旅行社存款800 萬元之 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及不實之資產負債表,並經鄭宏洲授權 於不實之資產負債表上蓋印鄭宏洲之印章,鄭宏洲再利用不 知情之茂詰會計師事務所張明哲會計師,於97年5 月10日出 具表明股東股款已經收足之方海旅行社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 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 條授權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作 業後,旋由紀靜宜於97年5 月12日,將上述方海旅行社籌備 處帳戶內之1,596, 000元、6,400,000 元分別轉出,而未用 於方海旅行社之經營。嗣於97年5 月21日,由鄭宏洲填製方 海旅行社設立登記申請書,連同上述各種報表,以上開方海 旅行社籌備處存摺影本、資產負債表之財務報表及公司設立 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等申請文件,表明方海旅行社800 萬 元之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 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承辦公務員形式審 查後認為要件業已具備,而於97年5 月21日核准設立登記, 並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 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林楷迪委由王正喜律師告訴及吳怡君告發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鄭宏洲所為係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程序。又本件卷內之證據資料,依同法第 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關於傳聞法則規 定之限制,依法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宏洲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均 坦承不諱(本院卷第15頁背面、第21頁),核與證人林楷迪 於偵訊中(他卷第28-29 頁,偵卷第94-96 頁、第107 頁背 面、第110 頁)、周鐵成於偵訊中(他卷第110-111 頁背面 、第113 頁,偵卷第93頁背面-97 頁、第108-109 頁)、紀 靜宜偵訊中(他卷第111-112 頁,偵卷第93頁背面-94 頁) 、林麗芬於偵訊中(偵卷第55-56 頁)、黃文忠於偵訊中( 他卷第403 頁背面-404頁,偵卷第55頁背面-56 頁)、盧淑



秋於偵訊中(偵卷第60-62 頁,第96頁背面-97 頁)所述情 節大致相符,並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1 年3 月29日經中三 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檢附方海旅行社設立及歷次變更登 記資料(含經濟部97年5 月21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 函、方海旅行社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方海旅行社公司章程 、方海旅行社股東同意書、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 請表、交通部觀光局97年5 月8 日觀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 、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報告書、方海旅行社資產負債表、 方海旅行社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方海旅行社委託茂詰會計 師事務所張明哲會計師查核簽證資產負債表之委託書、方海 旅行社籌備處紀靜宜申設陽信商業銀行向上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活期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方海旅行 社設立登記表等)(偵卷第63頁、第81頁背面-89 頁背面) 、陽信商業銀行向上分行100 年10月17日陽信向上字第0000 000 號函暨檢附紀靜宜(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 戶及交易明細資料(他卷第102-105 頁)、陽信商業銀行向 上分行100 年12月13日陽信向上字第0000000 號函暨檢附黃 文忠(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 (他卷第418-434 頁)、臺中商業銀行中正分行101 年2 月 23日中中正字第0000000000號函(偵卷第33-35 頁)、臺中 商業銀行中正分行101 年3 月14日中中正字第0000000000號 函暨檢附林麗芬(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及交 易明細資料(偵卷第39-53 頁)、陽信商業銀行向上分行10 1 年11月15日陽信向上字第0000000 號函暨檢附方海旅行社 籌備處紀靜宜(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及交易 明細資料(本院卷第8-10頁)在卷可稽。是被告前開任意性 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被告上開 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部分:
㈠按參酌公司法第7 條、第9 條第4 項於90年11月12日修法意 旨,公司法第412 條第2 項、第419 條第2 項之刪除意旨, 及91年3 月6 日訂定之「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第 2 條、第8 條第2 項、第9 條第2 項立法意旨,修正後之公 司法,除縮小第7 條之範圍外,並將「公司申請設立、變更 登記之資本額」事項,改由會計師負責查核簽證,及將應派 員檢查等相關規定刪除。是行為人於公司法修正後辦理公司 登記事項,如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 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有刑法第 214 條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 參照)。又公司負責人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



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 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所犯公司法第9 條第 1 項前段及刑法第214 條兩罪,就行為人而言,僅有自然行 為概念之一行為,且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自應評價為 一個犯罪行為。又刑法第214 條之罪係在保護一般公共信用 ,除行為人已為不實之申請外,尚待該管公務員將之登載於 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始足成立;至於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 前段之罪,係在防止虛設公司及防範經濟犯罪,只要行為人 提出不實之申請,即足成立,不以該管公務員已登載於職務 上所掌之公文書為必要。二者之犯罪構成要件並不相同,屬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從較重之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處斷(最高法院96年度第 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復按資產負債表乃商業會 計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款所列之財務報表,而商業負責人、 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 以虛列股本之不正當方法,使公司或行號之資產負債表發生 不正確之結果,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罪。 ㈡查被告鄭宏洲為方海旅行社之設立登記負責人,自屬公司法 第8 條之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其明知方海旅行社應收之股款並未實際繳納,而於97年5 月9 日匯款1,596,000 元、640 萬元至方海旅行社公司在上 開陽信商業銀行向上分行帳戶內辦理驗資之用(旋於97年5 月12日提領一空),並委託茂詰會計師事務所不知情之會計 師張明哲,持上開存摺影本、存款交易明細及股東繳納股款 明細表,據以製作不實之資產負債表、查核報告表書等申請 文件,表明方海旅行社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再於各項會計報 表上蓋用方海旅行社及鄭宏洲印章後,向主管機關經濟部中 部辦公室提出申請,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認為要件 業已具備,而於97年5 月21日核准設立登記,並登載於職務 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 之正確性。是核被告鄭宏洲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 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 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記帳業者盧淑秋製作不實之 資產負債表,表明方海旅行社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再於其上 蓋用鄭宏洲印章後,持之向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提出 設立登記申請,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認為要件業已 具備,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而遂行本案犯 行,就利用不知情之記帳業者部分,為間接正犯。又共同正 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



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 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 高法院77年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則紀靜宜雖僅 與被告有所接觸,與林楷迪周鐵成間,並無直接之犯意聯 絡,惟揆諸上開判例意旨,仍應與其等論以共同正犯。是被 告與林楷迪周鐵成紀靜宜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林楷迪周鐵成紀靜宜雖不具公司負責人、商 業負責人之身分,惟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仍與 具有身分關係之被告鄭宏洲就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部分 ,成立共同正犯。起訴書未論以被告與「紀靜宜」為共同正 犯,容有誤會,附此敘明。再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就行為人 而言,僅有自然行為概念之一行為,且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 為之,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重論以公司法第9 條 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被告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5 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雖未經檢察官起訴,然其 既與前開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 應併予審判,附此敘明。
四、科刑部分:
爰審酌被告身為方海旅行社公司負責人,不思誠實經營,明 知方海旅行社股東未收取任何股款,僅以存入公司帳戶受檢 查驗後隨即提領一空之方式,委託原無擔任方海旅行社股東 意思之紀靜宜先以4,000 元開設方海旅行社籌備處之帳戶, 並向不知情金主黃文忠商借7,996,000 元,以供不知情之會 計師製作查核報告表,並利用不知情之記帳業者盧淑秋製作 不實之財務報表虛列股款,再持上開不實資料向主管機關申 請公司設立登記,妨害公司資本充實原則及主管機關對公司 監督的正確性,所為非是,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且前無犯罪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 ,素行尚佳,並斟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損害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斟酌被告為日本產業能 率大學畢業,在旅行社擔任導遊工作,月薪不固定,每月收 入約3 、4 萬元(本院卷第21頁背面),併諭知如主文所示 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4 條、第31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公司法第9 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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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方海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