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偉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2
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應補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項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 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業於主文欄諭知被告為累犯,犯 罪事實欄亦記載構成累犯之前科,理由欄則說明本件應依照 累犯加重其刑,是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據上論斷欄漏載「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此係顯然之錯誤,而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