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01年度,28號
TCDM,101,自,28,2012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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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自字第28號
自 訴 人 陳漢忠
自訴代理人 郭隆偉律師
被   告 陳文章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文章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陳文章與自訴人陳漢忠係親兄弟,因父母分產疑有不 公,屢有爭執致感情不睦。另於民國99年11月間,自訴人 之居所係位於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5樓之12,被告 之住處則位於臺中縣大甲鎮(現改制為臺中市○○區○○ ○○路00號,兩地相距甚遠,被告基於報復心理並欲使自 訴人受刑事處分之意圖,於99年11月5日凌晨2時26分許, 以於同日凌晨1時30分許其住處門窗遭人破壞為由,致電 自訴人惡言怒責且同步錄音,而自訴人當時於睡夢中被電 話聲吵醒,接到被告來電辱罵,感到莫名奇妙,立即表明 自己在家睡覺,不可能在凌晨時分到大甲鎮破壞門窗,惟 被告疑似因自訴人未言及恐嚇或承認破壞門窗等內容,竟 繼續辱罵刺激自訴人,意圖誘導並錄下自訴人說出恐嚇或 承認破壞門窗等話語,挑釁意味濃厚,掛斷電話後,被告 即持該錄音內容向臺中縣警察局(現改制為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大甲分局報案稱:自訴人破壞其住處門窗並對伊恐 嚇取財云云,意圖使自訴人受刑事處分。而上揭案件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偵字第96號受理偵查後 發現:被告屢次主動致電自訴人挑釁,並以言語刺激自訴 人說出恐嚇之話語,且被告住處門窗如於凌晨遭人破壞, 依社會通常一般人反應,應係受驚不定,豈有如此冷靜地 在事發後1小時內,備妥錄音設備致電自訴人蒐證之理, 及就被告回應語氣鎮定、屢次主動致電自訴人之情形,被 告顯無心生畏怖等情,認自訴人犯罪嫌疑不足,於100年3 月16日作成不起訴處分在案。
(二)嗣後,被告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於 100年4月15日以100年度上聲議字第716號處分書駁回再議 ,被告不服而聲請交付審判,再經法院於100年6月30日以 100年度聲判字第39號裁定駁回而告確定。惟被告見未能 使自訴人受刑事處分,竟又於100年10月7日誆稱發現新事 實或新證據,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具狀再提告訴, 幸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詳查後發現並無如被告所稱



之新事實或新證據,已於101年3月27日以中檢輝師(殊) 100偵22951字第028540號函通知結案。(三)上開被告誣告自訴人之犯罪事實,有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 局警詢筆錄可供查證,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96號偵查卷暨不起訴處分書影本、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0年度上聲議字第716號處分書影本、 本院100年度聲判字第39號刑事裁定影本可稽,足證被告 告訴所稱、案發時反應及案發後態度,皆呈現極不合理之 態樣,益徵被告誣告自訴人之犯罪嫌疑重大。
(四)綜上,被告明知自訴人並無可能至其住處破壞門窗,況其 門窗是否係被告自己破壞而意圖嫁禍自訴人一節仍有疑義 等情形下,竟誣攀自訴人,先後以自訴人於99年11月5日 有毀損、電話恐嚇及於同年月8日有電話恐嚇等不實情事 ,對自訴人提出刑事告訴,由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96 號為不起訴處分,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聲請再 議經駁回後,再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經法院以100年度 聲判字第39號裁定駁回,認被告接續2次誣告行為,係涉 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意圖使自訴人受刑事處分,而向該 管警員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誣告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 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 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 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 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 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 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 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 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 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29年 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1831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76 年臺上字第4986號等判例意旨參照)。復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1項規定:「檢 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 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



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 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 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事 訴訟法第161條、第163條規定係編列在該法第1編總則第12 章「證據」中,原則上於自訴程序亦同適用,除其中第161 條第2項起訴審查之機制、同條第3項、第4項以裁定駁回起 訴之效力,自訴程序已分別有第326條第3項、第4項及第334 條之特別規定足資優先適用外,關於第161條第1項檢察官應 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亦於自訴程序之自訴人同有適用( 最高法院91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11點意旨參照)。三、本件自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誣告罪嫌,無非以:(一)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96號不起訴處分書、中 檢輝師(殊)100偵22951字第028540號函等影本;(二)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0年度上聲議字第716號處分書 影本;(三)本院100年度聲判字第39號刑事裁定影本;( 四)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96號偵查卷證 ;(五)本院100年度聲判字第39號刑事卷證等,為其所憑 之論據。
四、訊據被告陳文章堅詞否認有何上開誣告犯行,並辯稱:(一 )伊所提出光碟中有99年11月5日、同年月8日之電話錄音。 且關於99年11月5日毀損部分,伊於同日凌晨1至2時間有打 110報案,之後當天凌晨大甲派出所警員有到伊的住處拍照 ,伊沒有誣告等語。(二)於99年10月24日早上,陳漢忠確 實有要打伊,打不到,然後砸伊的房子,伊於99年10月25日 打電話給陳漢忠時,他說會一步一步做,也會抬棺材來,叫 伊慢慢等,且於99年11月5日凌晨2時26分許電話中,陳漢忠 提到還會再有,所以伊認為99年11年5日毀損門窗是陳漢忠 教唆別人來做的等語。
五、經查:
(一)被告陳文章於99年11月12日至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 派出所製作警詢筆錄,指稱自訴人陳漢忠有為下列行為: (1)於99年10月24日9時30分許,陳漢忠前往陳文章位於 臺中縣大甲鎮○○○路00號住處,持棍棒及雞蛋砸毀上址 房屋之前後門窗玻璃;(2)於99年10月25日8時52分許, 陳漢忠以市內電話00-00000000號撥打陳文章所持用行動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陳漢忠於電話中稱:於99年10月 24日所發生的事情只是開頭,會持續動作,且手段會越來 越嚴重,並稱:已是癌症末期,已經豁出去等語;(3) 於99年11月5日凌晨1時30分許,有不明人士拿東西砸毀陳 文章上址住處前後門窗玻璃,現場沒有看到及聽到何人所



為,但推測應該就是陳漢忠所為;(4)於99年11月5日凌 晨2時26分許,陳文章以市內電話00-00000000號撥打陳漢 忠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陳漢忠於電話中有 恐嚇陳文章之言詞,已造成陳文章心生畏懼;(5)於99 年11月8日9時25分許,陳文章以市內電話00-00000000號 撥打陳漢忠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陳漢忠於 電話中有恐嚇陳文章之言詞,已造成陳文章心生畏懼等情 ,而對自訴人陳漢忠提出恐嚇及毀損告訴等情,有該警詢 筆錄附於臺中縣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中縣甲警偵字第0000 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96號偵查卷內附前開警 卷核閱屬實,自堪信為真實。
(二)關於前揭99年10月24日毀損及同年月25日電話恐嚇部分: 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陳漢忠於99年10月24日9時30分許 前往陳文章位於臺中縣大甲鎮○○○路00號住處,欲找陳 文章理論,因陳文章拒不開門,陳漢忠竟基於毀損之犯意 ,持竹棍戳破上址房屋之玻璃門窗,並丟擲雞蛋,致上址 房屋之玻璃門窗破裂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陳文章。 嗣翌日(即25日)上午,陳文章以市內電話00-00000000 號撥打陳漢忠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向陳漢 忠表示日後兄弟間不再往來之意,陳漢忠另基於恐嚇之犯 意,於電話中以臺語向陳文章恫稱:「...無我就是將 你厝鬧到乎你沒才調住...我癌症我尾期,我這條命給 他豁出去,..我到死都不會放你ㄙㄨㄚ,我隨時我會去, ...昨天那是輕輕的而已啦,再來是一遍一遍重啦,我 也會給你抬棺材去的啦,吼很多事情我一步一步做啦.. .。」等語,而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陳文章 ,使陳文章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陳文章之生命、身體、 財產安全等情,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致令他人物品不堪 用罪,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乃於100年3月 16日以100年度偵字第96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本 院於100年5月18日以100年度易字第1127號刑事判決陳漢 忠犯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折算1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30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拘役 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提起上訴 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0年8月24日以100年度 上易字第832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等情,有本院 100年度易字第1127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0年度上易字第832號刑事判決等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一第154至157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00年度易字第1127號刑事卷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832號刑事卷核閱屬實,自堪信為真實。(三)關於前揭99年11月5日毀損、電話恐嚇及同年月8日電話恐 嚇部分,經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1)調閱陳漢忠所使 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雙向通 聯紀錄,上開門號於99年11月4日11時許至翌日(即5日) 13時許之基地臺,均位於臺中市北區、西區、西屯區等處 ,並無至陳文章位於臺中縣大甲鎮住處之紀錄,有通聯調 閱紀錄在卷可稽,是陳漢忠所稱未至陳文章住處等語,堪 信為真實。再者,陳文章於99年11月5日凌晨1時30分許案 發後,隨即於同日凌晨2時26分許撥打電話予陳漢忠,詢 問是否破壞門窗,陳漢忠亦明確表達其正在睡覺乙情,有 卷附錄音光碟及勘驗筆錄附卷可稽,則陳漢忠上開所辯, 應堪採信。參以,無其他目擊證人指述,亦乏監視錄影設 備等相關跡證可供比對,尚難僅以陳文章之指訴,即遽認 陳漢忠涉有上開毀損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 認陳漢忠有前揭毀損犯行,應認其毀損罪嫌尚有不足。( 2)觀諸陳文章所提之通話譯文,陳漢忠於通話中雖有提 及父母親所留財產乙節,惟陳漢忠陳文章間係基於對父 母財產分配問題所生糾紛,而渠等為兄弟,縱陳漢忠要求 陳文章公平分配父母所留房產,應非不法之所有,難認有 何恐嚇取財之犯意。再就99年11月5日凌晨2時26分許通話 部分,雖陳文章提出電話錄音光碟為證,惟經勘驗光碟內 容,陳文章所指訴之上揭日期對話,係陳文章打電話給陳 漢忠,其錄音內容為:「陳文章:...你現在給我貢厝是 貢第二擺喔,你知道嗎?陳漢忠:我跟你講啦,還擱有啦 !還擱有啦...你跟我講的時候,看要怎樣,那都跟我沒 關係啦!陳文章:你的意思是不只兩次就對了啦!陳漢忠 :啊!那我不知道啦。你跟人怎樣那我都不知啦!」、「 陳文章:你若要講,約一約啦。陳漢忠:恁爸無通啊乎你 活的那麼好過啦,你財產若不講的時準吼攏不用講啥,你 叫堂的來跟我講攏無效啦...。」、「陳文章:我跟你講 啦,你不要再回來貢厝傷害人啦,這擺已經是第二擺了你 知道否?被告:那不知道要幾次我不知道啦吼。陳文章: 還有以後就對了啦吼?陳漢忠:不要跟我說那些有的沒有 啦。...。」等語,足見陳文章撥打電話予陳漢忠,主動 以上揭言詞責問為何砸房子,陳漢忠亦僅依循其責問而為 回答,陳漢忠亦表示房子被砸與其無關,是否陳文章另與 他人結怨,其不知情,房子日後若有被砸亦與其無關等語



,據此是否足認有恐嚇之意,尚非無疑。而「活的那麼好 過」尚難認定為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 ,亦尚難認定有何致生危害於安全情事。況陳漢忠當時正 在睡覺,對陳文章貿然於凌晨2時許之電話質問,其回應 態度縱有不佳,亦難遽認有恐嚇之情。(3)再就99年11 月8日9時25分許通話部分,雖陳文章亦提出電話錄音光碟 為證。惟經勘驗光碟內容,陳文章所指訴之上揭日期對話 ,係其打電話給陳漢忠,其錄音內容為:「陳文章:啊你 說財產要怎樣處理?陳漢忠:你就不是你的你拿出來啊。 陳文章:問題是無不是我的啊。陳漢忠:我沒要跟你講法 律啦。老仔留多少錢分五份啦,你自己良心啦,若是你的 也不要緊啊,我不要跟你講法律的啦。陳文章:我問你啦 ,啊我若是不答應,那你要怎樣?陳漢忠:不要說什麼! 你如果不答應就不要答應,這樣就好了。陳文章:吼這樣 吼,這樣沒代誌就對了啦。沒答應你也同意就對了啦!陳 漢忠:那不是同意吼,欲發生安怎我不知,攏跟我無關係 ,阿你自己去考慮。陳文章:會發生什麼事情你不知?你 不是跟堂仔講你要安怎對付我是否?」等語,是陳文章撥 打電話予陳漢忠,意圖誘導陳漢忠說出恐嚇之話語,挑釁 意味濃厚,且就陳文章回應之語氣及屢次主動打電話予陳 漢忠,亦難看出陳文章有何心生畏怖之情,亦與恐嚇罪之 構成要件有間。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陳 漢忠有何恐嚇及恐嚇取財等犯行,自應認陳漢忠罪嫌尚有 不足等情,乃於100年3月16日以100年度偵字第96號為不 起訴處分,陳文章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 察署於100年4月15日以100年度上聲議字第716號處分書駁 回再議之聲請,陳文章再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經本院於 100年6月30日以100年度聲判字第39號裁定駁回等情,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96號不起訴處分 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0年度上聲議字第716 號處分書、本院100年度聲判字第39號刑事裁定等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100年度偵字第96號偵查卷及本院100年度聲判字第39號 刑事卷核閱屬實,自堪信為真實。
六、又按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而為 虛偽之告訴告發報告者為要件,所謂虛偽係指明知無此事實 故意捏造而言,若告訴人誤認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自 不得指為虛偽,即難科以本罪(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8號 判例意旨參照)。再按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 之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



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 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罪 名(最高法院44年臺上字第892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查:(一)關於前揭被告所訴其於99年11月5日遭自訴人電話恐嚇部 分:
1.本院於101年10月8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勘驗被告所提錄音 光碟中關於99年11月5日凌晨2時26分許錄音內容,勘驗結 果如下:(「A男」指被告,「B男」指自訴人) 「(撥打電話之按鍵聲及接通電話之嘟嘟聲)
A男:喂,忠仔,我是國仔啦,你是不是又回來砸厝的窗 戶。
B男:我在睡覺吶。
A男:蛤。
B男:我在睡覺吶。
A男:按怎?
B男:我在睡覺吶。
A男:你在睡覺喔。
B男:恩。
A男:阿,你...你敢做不敢當,你還在睡覺。 B男:恩。
A男:你...別人看你回來厝裡砸窗戶,你敢做不敢當,你 ...。
B男:誰看到了?
A男:蛤?
B男:誰看到了?
A男:誰看到,我和你講。
B男:恩。
A男:你怎麼這樣不講理。
B男:什麼叫不講理,你們兩夫妻沒出來給我「會會」( 臺語)喔,沒有什麼好講理,你是小弟沒資格教訓 人啦,你是欠教訓啦,你一定要給我記著,齁,你 別在我面前要跟我講東講西。
A男:你現在在說什麼?我們現在就可以講阿。 B男:蛤?
A男:我們現在就可以講。
B男:當面齁,當面齁,夫妻出來跟我「會」(臺語)齁 。
A男:我當面,我就沒有在,你給我頭,我當面,我跟你 當面。
B男:接下來,你給我記著,老母給你的那些財產,你沒



那麼快活得,你不要肖想大家跟你搞你那些財產還 我們錢,你現在那些財產必須向我交代,你們兩夫 妻要跟我交代。
A男:你為什麼一再回來砸房,你為什麼一再回來砸房? B男:你就這個厝的財產來跟我講啦,你跟我...。 A男:這房子要分給我是你說的阿,是你提議的呀,我要 跟你講什麼?
B男:分給你,大家都有份啦,為什麼分給你,過你的名 字而已,為什麼分給你?
A男:喔,你是得健忘症喔,你裝肖仔,你以前還打電話 告訴我,說鼓吹厝要分給我。
B男:說給你一個厝,給你打理的人啦,你現在在兇大兇 小,你現在是三小啦,錢要給別人,也要給個開心 點啦。
A男:你幾點來砸?
B男:你現在是什麼態度。
A男:你幾點來砸?你幾點來砸厝?你幾點來砸厝? B男:你現在是什麼態度,你現在是什麼態度,你現在囂 張,待在家不用工作,在家賭股票,你真囂張。 A男:你幾點回來砸厝啦?
B男:蛤?
A男:你幾點回來砸厝啦?
B男:我不知道啦。
A男:你裝肖ㄟ。
B男:裝肖ㄟ,什麼叫裝肖ㄟ,你就厝的財產出來跟我講 講啦,瑪莎(音譯)那份你要給我吐出來啦。
A男:我聽你嗯臭臭啦。
B男:剩下那份就沒有了,還有大尊。
A男:我聽你嗯臭臭啦。
B男:你如果不要來跟我說財產的時候齁,你還有...。 A男:你要說什麼,現在說啊。
B男:財產分一分啦。
A男:財產...財產是我欠你的嗎?是我欠你?我什麼欠你 ?我什麼欠你?我什麼欠你?
B男:財產分,你那個不是用買的,你憑什麼...。 A男:我聽你嗯臭臭啦,我聽你嗯臭臭啦。
B男:恩。
A男:你養老母幾天?
B男:什麼?
A男:你養老母幾天?在厝... 我聽你講上次,我是沒聽



到你回來,你說我在霸佔財產,對嗎?是怎樣霸佔 ?這是你提議叫爸爸、媽媽過戶給我的吶,你是得 健忘症嗎?
B男:蛤,過給你,是應該給你嗎?過給你仍是那些兄弟 的啦。
A男:誰講的,哪一個講的,那在過好玩的嗎?你那時為 何不講?為什麼過的時候你不講,你現在是怎樣。 B男:什麼叫是怎樣,你就跟我講講就對了啦,什麼叫是 怎樣,沒有連厝給你...。
A男:你這次砸我厝是砸第2次喔,你知道嗎? B男:我跟你講啦,還會再有啦,還會再有啦。 A男:還再有齁,還再有齁。
B男:你早點的時候,你要怎樣都跟我沒有關係啦。 A男:你的意思是不只砸2次就對了,是嘸?
B男:我不知道,你跟人怎樣我都不知道。
A男:你不知道...我跟你講,你別太裝肖ㄟ,我跟你講。 B男:你沒資格跟我講啦,你憑什麼跟我講。
A男:我沒資格跟你講?
B男:你現在是什麼。
A男:你砸我的厝我沒資格跟你講?
B男:你現在是什麼身份,什麼厝是你的,是老爸老母留 下來的。
A男:你別在那邊裝肖ㄟ,你如果要跟我講話,你就別講 這些瘋話。
B男:喂,什麼是瘋話。
A男:是為什麼我不跟你講話,因為你講的都是瘋話,你 知道嗎?
B男:現在這些瘋話是你講的啦。
A男:你就講實在話,說實在話,我就有辦法跟你講,你 講這些根本是瘋話,怎麼跟你講。
B男:厝分一分就是實在話,你有能力厝就分一分。 A男:厝早就分好了。
B男:你厝怎麼分。
(此時背景有某女說:叫他們兄弟一起來阿,他們憑什麼 ...)
A男:你是在講什麼?
B男:什麼叫講什麼?
A男:你要在哪講。
B男:叫你分厝啦。
A男:你要在哪講。




B男:你憑什麼分財產啦。
A男:你要在哪講啦。
B男:你憑什麼身份分財產啦。
A男:你要在哪講。
B男:蛤。
A男:你要在哪講。
(此時背景有某女說話聲,但無法辨識說話內容為何) B男:什麼叫在哪裡就講。
A男:你在哪講,在哪講阿。
B男:沒有關係阿,你和你老婆出來,看要帶去哪,是要 看叫誰出來,你要叫誰出來。
A男:我們去警察局講啦。
B男:蛤。
A男:我們去警察局講啦。
B男:為什麼要去警察局。
A男:為什麼,你有犯法嗎?
B男:你有什麼資格。
A男:警察局講阿,你要打我,我要怎麼跟你講,我沒有 去警察局,怎麼跟你講。
B男:講財產跟警察局有什麼關係阿?
A男:不是阿,跟我安全有關係。
B男:我現在跟你講財產,什麼你都不要跟我講。 A男:你要講,我們去警察局講阿。
B男:講財產不用去警察局。
A男:當然是要去警察局講,你要打我,我怎麼跟你講。 B男:警察局有什麼資格管財產。
A男:這不是管財產,這是管安全。
B男:你讀大學獨到頭殼壞了。
A男:我跟你說啦,如果你要講約一約,兄弟約一約。 B男:都可以啦。
A男:都約一約,你認為什麼人有關係,都約一約。 B男:你約。
A男:我們去大甲分局講。
B男:為什麼要去大甲分局。
A男:阿不然要去哪?去清水分局?還是去苑裡分局?都 可以。
B男:為什麼要去清水分局?
A男:當然要去分局啊,你要打我,我不去分局,不然我 傻傻的給你打嗎?
B男:你怪我。




A男:什麼?
B男:你怪我。
A男:什麼?
B男:你怕我打你喔?你哪裡受傷,你跟我講。 A男:蛤?
B男:你哪裡受傷?
A男:你打我,我受傷,我才沒那麼笨。
B男:你診斷書拿過來,我是何時打你。
A男:你如果要講,約一約。
B男:你等我講完,你爸不會給你活得那麼好過啦。 A男:你如果要講。
B男:我跟你講啦,你財產要是不講的時候,都不用說什 麼,你叫堂仔來跟我說沒用啦。
A男:我什麼時候叫堂仔來跟你講。
B男:你叫堂仔來跟我講沒用啦。
A男:我什麼時候叫堂仔來跟你講,我上次已經跟你講得 這麼清楚了。
B男:堂仔騎一臺破摩托車騎來到臺中,你做小弟的,你 算什麼小弟阿,堂仔騎一台破摩托車,你忍心,你 現在真囂張。
A男:他騎破機車跟我有什麼關係?
B男:你房子弄得漂漂亮亮,你很囂張是嗎?
A男:他騎破機車和我有什麼關係?
B男:我跟你講。
A男:他就算用走的也跟我沒有關係,你怎麼這麼奇怪, 你講什麼瘋話。
B男:你現在只能跟我講財產而已,其他的你沒資格跟我 講什麼,你還沒有資格跟我說什麼。
A男:你到底有沒有想講,你如果想講,我們就去分局講 。
B男:為什麼要去分局?
A男:啊你要打我,我當然要去分局。
B男:分財產要去分局,是誰講的。
A男:恩,不然要去哪,你講一個安全的所在,我跟你講 ,看你怎麼講。
B男:你就財產給我吐出來啦,不用講什麼啦。 A男:我就沒有欠你財產,我要吐什麼財產給你,你是裝 肖ㄟ,我一毛錢也沒欠你,反而是你欠我。
B男:財產是兄弟的,我欠你什麼?
A男:什麼?




B男:我欠你什麼?
A男:你欠我可多了。
B男:喔,欠很多喔,老母人情拿來做人情,你有什麼資 格,蛤?
A男:我跟你講啦,你不要再回來砸厝傷害人啦。你知道 嗎?你這次已經第2次了,你知道嗎?
B男:哼哼(笑聲),那不知道要幾次,那我不知道啦。 A男:是後面還有嗎?是後面還有嗎?
B男:你不要在這邊和我說一些有的沒的,拿財產跟我講 ,其他的都不要跟我講。
A男:財產是要去哪裡講啊,看是要電話講還是分局講啊 ?
B男:當面講啦。
A男:蛤?當面講是要哪裡講?你選一個所在啊?怎麼講 啊?
B男:你不要給我那邊那個...。
A男:要去哪裡講啦。
B男:去哪裡講?
A男:啊不然要去哪裡講,當面講,不然要去哪講。 B男:當面講,啊不然去你家講也可以。
A男:挖!恩,你砸我厝,還來我家講,我又不是瘋子。 B男:你叫警察去你家也沒有關係。
A男:啊來去分局講,警察也不是我的使用人,叫來厝裡 。
B男:分局不是你家啦。
A男:分局是公共場所。
B男:你爸給你周轉5萬塊,就給你糟蹋,你憑什麼? A男:我什麼時候給你糟蹋,我連5萬塊,沒說什麼時候 是要給你怎麼給你糟蹋?
B男:你什麼身份,不要做了不承認啦,你爸還沒處理你 龜兒子
A男:什麼龜兒子啦,警察來你不敢待著。
(掛掉電話的聲音,通話結束)。」等情(見本院卷一第 177頁至180頁背面)。
2.觀諸上開被告與自訴人對話內容,係被告打電話詢問自訴 人有無損壞其上址房屋之玻璃門窗,自訴人於電話中答稱 「我跟你講啦,還會再有啦,還會再有啦」、「你等我講 完,你爸不會給你活得那麼好過啦」、「哼哼(笑聲), 那不知道要幾次,那我不知道啦」等語,被告自覺遭受恐 嚇而就此提出告訴,雖經檢察官以被告撥打電話予自訴人



,主動以言詞責問為何砸房子,自訴人僅依循其責問而為 回答,並表示房子被砸與其無關,是否足認有恐嚇之意尚 非無疑,況被告於凌晨2時許以電話質問自訴人,當時自 訴人正在睡覺,其回應態度縱有不佳,亦難遽認有恐嚇之 情為由,就被告所訴上情為不起訴處分,惟被告所訴上情 非完全出於虛構,且因其自覺遭受恐嚇而提出告訴,足見 被告缺乏誣告之故意,縱自訴人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而不負刑責,然被告既缺乏誣告之故意,自難以誣告 罪相繩。
(二)關於前揭被告所訴其於99年11月8日遭自訴人電話恐嚇部 分:
1.本院於101年10月8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勘驗被告所提錄音 光碟中關於99年11月8日9時25分許錄音內容,勘驗結果如 下:(「A男」指被告,「B男」指自訴人)
「(撥打電話之按鍵聲及接通電話之嘟嘟聲)
B男:喂。
A男:喂,忠阿。
B男:按怎?
A男:我是國仔啦。
B男: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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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