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簡再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張聖政
即受判決人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毀棄損壞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11月21日101年度中簡字第2462號第一審判決(原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041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各款之情 事,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惟再審之聲請必對有 罪之確定判決為之,如有罪之判決尚未確定,即無聲請再審 之餘地。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定有明文。另再審程序對於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並無準用同法第3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 難謂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聲請人除得依法另 行具狀聲請再審外,關於本件程式之欠缺要屬無從補正(最 高法院71年度台抗字第337號、81年度台抗字第17號、88 年 度台抗字第416號等裁判要旨參照)。
二、聲請再審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張聖政(下稱聲請 人)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本院於101年11月21日,以101年度 中簡字第2462號第一審判決判處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判決業已確定,為此依刑事訴訟法 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具狀提起本案再審之聲請云云。三、查本件聲請人固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本院於101年11月21日 ,以101年度中簡字第2462號第一審判決判處拘役25日無誤 ,惟聲請人係於101年11月28日收受判決正本,檢察官係於 101年12月5日收受判決正本,聲請人及檢察官均得於收受判 決正本後十日內提起上訴,是本件判決於101年12月15日前 尚未確定,聲請人於判決未確定前之101年12月7日即提起本 件再審於法不符,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再審之聲 請程序已違背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謝明倫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