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8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瑞勳
具 保 人 蔡岳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315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岳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此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蔡瑞勳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 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蔡岳洲繳納現金後,將被 告釋放(100 年刑保字第321 號)。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
三、經核要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