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4768號
TCDM,101,聲,4768,2012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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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7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家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01 年度聲沒字第264 號、101 年度毒偵緝字第153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為零點零零肆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本件被告吳家宗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法 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之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送驗數量為0.0058公克,驗餘淨重為 0.0040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 紙附卷足證,係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聲請宣告沒收銷 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吳家宗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於101 年7 月27日 以101 年度毒聲字第459 號裁定送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 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 年11月19日以101 年度毒偵緝字 第153 號為不起訴處分,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 紙在卷可按 。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送驗數量為0.0058公 克,驗餘淨重為0.0040公克)經送鑑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規定之第二級毒 品,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1 年7 月5 日草療鑑字第 0000000000號鑑驗書附卷可稽。綜上所述,上開扣案之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為0.0040公克)確係違禁物 無訛,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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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