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4737號
TCDM,101,聲,4737,2012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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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681號
                   101年度聲字第473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覃宏義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101年度易字第2640號),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對本案犯行已坦 承不諱,也感到後悔不已,願虛心面對司法判決,惟家中尚 有年邁父親安置於療養院,被告為家中經濟來源,需返家安 置家人,請求准予交保等語
二、查:被告覃宏義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 疑重大,且有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 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裁定自民 國101年10月1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另查:被告所犯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101年12月5日以101 年度易字第264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在案,依本 案判決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被告係犯1次詐欺取財既遂犯行 、4次詐欺取財未遂犯行,有前開判決可資為憑,於短時間 內即為多次詐欺取財犯行;且被告前曾多次經法院及檢察署 發佈通緝,並於100年間甫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7088、29390、30000號、 100年度偵緝字第1726、1727、1790號提起公訴,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顯有事實足認被告有 逃亡及反覆實施前開犯罪之虞,本院審酌被告參與犯行之程 度、與各該共犯間之關係,認被告前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 然存在,且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雖另請求因家庭狀 況需具保停止羈押,然此非得為本院審酌之因,尚難准許, 被告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書記官 賴玉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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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