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7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鍵勳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1年度執聲字第3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鍵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柯鍵勳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淑 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