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1年度,873號
TCDM,101,簡,873,2012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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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873號
被   告 葉原宏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本院於101 年12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葉源宏」之記載,應更正為「葉原宏」。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葉源宏」之記載 ,應更正為「葉原宏」,蓋依全部卷證資料及卷附之戶籍資 料查詢,暨原判決當事人欄位均記載「葉原宏」,故主文欄 「葉源宏」之記載顯係誤繕,應予更正,且此更正不影響全 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淵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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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