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智簡字第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政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
第27585號),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政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茲補充 如下:
(一)犯罪事實欄一關於商標權人、商標註冊證號之記載、扣案 仿冒註冊商標商品之數量及進貨、銷售價格,應更正補充 如本判決附表所示。
(二)犯罪事實欄一更正被告自大陸淘寶網購得仿冒註冊商標圖 樣商品之時間為「自民國100年6月間起」,並補充「李政 憲自100年6月間起,借用其不知情之友人駱玉琳所申請之 拍賣代號『rocksonia』登入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仿 冒商標商品之訊息及圖片,供上網瀏覽之不特定人標購, 且借用不知情之駱玉琳所有之兆豐銀行帳戶(帳號:000- 00000000000號)供買家匯款之用,以此方式從中牟利, 而侵害如本判決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李政憲於警詢時之供述;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二)證人即被害人日商迪桑特股份有限公司及日商東洋紡績股 份有限公司共同代理人滿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室稽 核室主任夏浚豪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德商阿迪 達斯公司及美商泰勒梅高爾夫有限公司共同代理人唐朝智 慧財產有限公司李穎甄於偵訊時之證述。
(三)本院100年聲搜字2485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 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第 一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查扣物品數量 、進貨價及銷售價清冊;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函、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 Nike產品鑑定書;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函送委任狀、 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
;Le coq sportif仿冒商品鑑定委任書、滿心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仿冒品鑑定及侵權估價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MUNSINGWEAR仿冒商品鑑定委 任書、滿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仿冒品鑑定及侵權估價報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益群法 律事務所鑑定及估價報告書、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經濟部中央標 準局商標註冊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 詢結果、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委任 狀、鑑別委任狀(以上均附於警卷);扣案物品照片(附 於100核退1444偵查卷);露天拍賣商品網頁、會員資料 、登入IP位址、中華電信數據CRIS查詢單結果檔(以上均 附於本院100年度聲搜字第2485號卷)。(四)扣案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
三、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業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29日修正公 布,並於101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規定:「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 金。」修正為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 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 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修正後法定刑雖未 變更,惟修正後商標法第97條所欲規範者,為修正後商標法 第95條、第96條行為主體以外,其他行為人之可罰行為,且 增列意圖販賣而持有者為處罰之對象,並明確將透過電子媒 體或網路方式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 入侵權商品之行為列為處罰之對象(商標法第97條修正理由 第1項至第4項參照)。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被告行為後之 新法並未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 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規定。四、核被告李政憲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非法販賣侵 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應為 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 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 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 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 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 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 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 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
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 )。亦即所謂「集合犯」,係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 件中,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 故是否集合犯之判斷,客觀上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 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 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施之行為 是否出於行為人之單一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 斷之(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6962號判決要旨參照)。本 件被告自100年6月間起至100年8月12日為警查獲時止,多次 陳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皆出於被告之一個犯意決 定,且客觀上其意圖販賣而陳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 ,均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 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且觀諸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意 圖販賣而陳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之構成要件文義,得憑 以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 而反覆實行之集合犯行,故被告多次意圖販賣而陳列、販賣 仿冒商標商品之舉措,應評價認係包括1罪之集合犯。又被 告係以一販賣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不同權利人之商標專用權 ,構成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以販賣仿冒商標商 品之一罪處斷。
五、再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關於沒收之規定,亦於100年6月29日 修正公布,並於101年7月1日施行。惟按從刑附屬於主刑, 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最高法院95 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1點第5項參照),是本案關於 沒收之從刑,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商標法第 83條之規定。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 ,均係仿冒商標專用權人之註冊商標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應依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 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簡璽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
│編│ 商 品 名 稱 │ 數量 │進貨價格│ 售 價 │ 商 標 權 人 │商標註冊│
│號│ │ │(新臺幣)│(新臺幣)│ │ 證號 │
├─┼───────────────┼───┼────┼────┼───────┼────┤
│1 │仿冒NIKE商標之衣服 │13件 │650元 │980元 │百慕達商耐克國│00000000│
├─┼───────────────┼───┼────┼────┤際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2 │仿冒NIKE商標之握把套 │1件 │90元 │150元 │(授權使用人:│00000000│
├─┼───────────────┼───┼────┼────┤必爾斯藍基股份│00000000│
│3 │仿冒NIKE商標之推桿套 │1件 │160元 │290元 │有限公司) │ │
├─┼───────────────┼───┼────┼────┼───────┼────┤
│4 │仿冒TAYLOR MADE商標之帽子 │36頂 │200元 │290元 │美商泰勒梅高爾│00000000│
├─┼───────────────┼───┼────┼────┤夫有限公司 │00000000│
│5 │仿冒TAYLOR MADE商標之握把套 │8件 │90元 │150元 │ │00000000│
├─┼───────────────┼───┼────┼────┤ │ │
│6 │仿冒TAYLOR MADE商標之推桿套 │25件 │160元 │290元 │ │ │
├─┼───────────────┼───┼────┼────┤ │ │
│7 │仿冒TAYLOR MADE商標之桿身 │4件 │650元 │900元 │ │ │
├─┼───────────────┼───┼────┼────┤ │ │
│8 │仿冒TAYLOR MADE商標之球桿 │2件 │500元 │680元 │ │ │
├─┼───────────────┼───┼────┼────┤ │ │
│9 │仿冒TAYLOR MADE商標之行李袋 │2個 │1000元 │1500元 │ │ │
├─┼───────────────┼───┼────┼────┼───────┼────┤
│10│仿冒TITLEIST商標之手套 │28雙 │120元 │200元 │美商阿古那公司│00000000│
├─┼───────────────┼───┼────┼────┤ │00000000│
│11│仿冒TITLEIST商標之帽子 │25頂 │200元 │290元 │ │00000000│
├─┼───────────────┼───┼────┼────┤ │00000000│
│12│仿冒TITLEIST商標之握把套 │1件 │90元 │150元 │ │00000000│
├─┼───────────────┼───┼────┼────┤ │00000000│
│13│仿冒TITLEIST商標之推桿套 │16件 │160元 │290元 │ │00000000│
│ │ │ │ │ │ │00000000│
│ │ │ │ │ │ │00000000│
├─┼───────────────┼───┼────┼────┼───────┼────┤
│14│仿冒LE COQ SPORTIF商標之衣服 │379件 │650元 │980元 │日商迪桑特股份│00000000│
├─┼───────────────┼───┼────┼────┤有限公司 │00000000│
│15│仿冒LE COQ SPORTIF商標之褲子 │27件 │1200元 │1600元 │ │00000000│
├─┼───────────────┼───┼────┼────┤ │00000000│
│16│仿冒LE COQ SPORTIF商標之帽子 │51頂 │200元 │290元 │ │00000000│
├─┼───────────────┼───┼────┼────┤ │ │
│17│仿冒LE COQ SPORTIF商標之球桿套│1件 │5000元 │6000元 │日商體善緞股份│00000000│
├─┼───────────────┼───┼────┼────┤有限公司 │ │
│18│仿冒LE COQ SPORTIF商標之皮帶 │7條 │900元 │1200元 │ │ │
├─┼───────────────┼───┼────┼────┼───────┼────┤
│19│仿冒MUNSINGWEAR商標之衣服 │86件 │650元 │980元 │日商東洋紡績股│00000000│
├─┼───────────────┼───┼────┼────┤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20│仿冒MUNSINGWEAR商標之帽子 │23頂 │200元 │290元 │ │ │
├─┼───────────────┼───┼────┼────┤ │ │
│21│仿冒MUNSINGWEAR商標之徽章 │18個 │60元 │100元 │ │ │
├─┼───────────────┼───┼────┼────┼───────┼────┤
│22│仿冒CALLAWAY商標之衣服 │74件 │650元 │980元 │美商克力威高爾│00000000│
├─┼───────────────┼───┼────┼────┤夫有限公司 │00000000│
│23│仿冒CALLAWAY商標之褲子 │5件 │1200元 │1600元 │ │00000000│
├─┼───────────────┼───┼────┼────┤ │00000000│
│24│仿冒CALLAWAY商標之手套 │31雙 │120元 │200元 │ │00000000│
├─┼───────────────┼───┼────┼────┤ │00000000│
│25│仿冒CALLAWAY商標之帽子 │20頂 │200元 │290元 │ │ │
├─┼───────────────┼───┼────┼────┤ │ │
│26│仿冒CALLAWAY商標之球桿套 │1件 │5000元 │6000元 │ │ │
├─┼───────────────┼───┼────┼────┤ │ │
│27│仿冒CALLAWAY商標之鞋子 │2雙 │1200元 │1800元 │ │ │
├─┼───────────────┼───┼────┼────┤ │ │
│28│仿冒CALLAWAY商標之握把套 │1件 │90元 │150元 │ │ │
├─┼───────────────┼───┼────┼────┤ │ │
│29│仿冒CALLAWAY商標之推桿套 │7件 │160元 │290元 │ │ │
├─┼───────────────┼───┼────┼────┤ │ │
│30│仿冒CALLAWAY商標之皮帶 │1條 │900元 │1200元 │ │ │
├─┼───────────────┼───┼────┼────┤ │ │
│31│仿冒CALLAWAY商標之行李袋 │6個 │1000元 │1500元 │ │ │
├─┼───────────────┼───┼────┼────┤ │ │
│32│仿冒CALLAWAY商標之徽章 │32個 │60元 │100元 │ │ │
├─┼───────────────┼───┼────┼────┼───────┼────┤
│33│仿冒ADIDAS商標之帽子 │1頂 │200元 │290元 │德商阿迪達斯公│00000000│
├─┼───────────────┼───┼────┼────┤司 │00000000│
│34│仿冒ADIDAS商標之鞋子 │1雙 │1200元 │18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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