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723號
TCDM,101,易,723,2012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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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易字第 723號
                  101年度易字第 999號
                  101年度易字第1242號
                  101年度易字第1348號
                  101年度易字第20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永森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呂勝賢律師
      林文成律師
被   告 施金智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謝尚修律師
被   告 施燦輝
      蘇振樂
      王永福
      蘇建和
      蘇樹森
上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何孟育律師
被   告 郭招廷
      郭達穎
      蘇蒼喬
      楊順傑
      蘇志成
上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詹閔智律師
被   告 蘇蒼柏
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律師
被   告 黃耀庭
      黃淑美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劉錦勳律師
被   告 蘇滄洲
      黃志豪
      李俊諺
      劉錦全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吳聰億律師
被   告 黃子瑋
選任辯護人 何孟育律師
被   告 劉文邦
      林長慶
      曾義宗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
27482 號、第27483 號、101 年度偵字第1157號、第2540號)及
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5298號、第5299號、第5300號、第53
01號、第5663號、第7934號、第9320號、第13346 號)暨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01 年度偵字第5828號),
嗣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
當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1 年12
月17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17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玉聰
  書記官 魏愛玲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並告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蘇永森犯如附表一所示之重利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又犯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又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施金智犯如附表一所示之重利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又犯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施燦輝犯如附表一所示之重利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又犯如附表二編號4 、10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4 、10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蘇振樂犯如附表一所示之重利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又犯如附表二編號12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12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王永福犯如附表一所示之重利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又犯



如附表二編號12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12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蘇建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重利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蘇樹森犯如附表一所示之重利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郭招廷犯如附表一所示之重利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郭達穎犯如附表一所示之重利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蘇蒼喬犯如附表一所示之重利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楊順傑犯如附表一所示之重利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蘇志成犯如附表一所示之重利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蘇蒼柏犯如附表一所示之重利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黃耀庭犯如附表一所示之重利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黃淑美犯如附表一所示之重利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蘇滄洲犯如附表一所示之重利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黃志豪犯如附表一所示之重利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李俊諺犯如附表一所示之重利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又共



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劉錦全犯如附表一所示之重利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又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黃子瑋共同犯如附表二編號12主文欄所示之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之前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劉文邦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長慶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之前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曾義宗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之前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蘇永森為「長榮當鋪」(設於臺南市○區○○○路0段0號) 、「臺南台億當鋪」(設於臺南市○○區○○路000號)、 「永信當鋪」(設於嘉義縣六腳鄉○○村00○00號)、「和 信當鋪」(設於嘉義縣太保市○○路0段000○0號)、「嘉 義台億當鋪」(設於嘉義縣民雄鄉○○村○○路0段000號1 樓)等5家當鋪之實際負責人,施金智施燦輝李俊諺劉錦全郭招廷蘇振樂王永福黃耀庭郭達穎、蘇蒼 柏、蘇蒼喬蘇建和蘇滄洲楊順傑黃志豪黃淑美蘇樹森蘇志成等人則為蘇永森所僱請之員工,受蘇永森之 指派,而在上開5間當鋪任職。渠等共同基於收取重利之犯 意聯絡,乘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急需現金而需款孔急之際 ,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由蘇永森本人或蘇永森指示 之上述當鋪員工貸予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如附表一所示之 金錢,並收取如附表一所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㈡蘇永森施金智於放款期間,因葉春琴、陳峻德等人無力按 時交付利息,且均避不見面,為逼迫其2 人出面償還債務, 竟各別與施燦輝王永福蘇振樂黃子瑋及不詳年籍姓名 之成年男子數人,各分別基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恐嚇、強制、 恐嚇取財、毀損等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 地點,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各為如附表二所示之恐嚇、



強制、恐嚇取財、毀損等犯行(各次行為人及犯行均詳如附 表二所載)。
㈢另蘇永森其友人與吳晨龍因細故發生糾紛,蘇永森竟與劉錦 全、李俊諺劉文邦林長慶曾義宗、張哲維及其他不詳 年籍姓名之成年男子10餘人共同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聯絡, 於民國100 年11月4 日晚上,由李俊諺帶領劉文邦林長慶曾義宗、張哲維等10餘人至上述「和信當鋪」向蘇永森報 到,再由劉錦全帶隊,分別乘坐車牌號碼0000-00 號、4221 -SU 號、A4-7667 號自用小客車,前往吳晨龍位在嘉義縣新 港鄉○○路00000 號「武藏野跆拳道館」,並包圍該道館數 10分鐘,以此強暴方式,共同妨害吳晨龍開館授課之權利。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304 條第1 項、第305 條、第344 條、第346 條第1 項、第3 項、第354 條、第55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 、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第74條 第1 項第1 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 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第 11條。
四、附記事項:
㈠移送併辦部分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101 年度偵字第5828號)之犯罪事實,與本件起訴並有罪之 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之重利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本院自應 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㈡被告蘇蒼喬前於91年間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南分院以91年度交上易字第135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2 年確定,於92年3 月26日入監執行,於93年5 月18日因縮 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94年1 月30日保護管束期 滿假釋未經撤銷(依刑法第78條第1 項但書規定,該假釋期 滿已逾3 年,縱使假釋中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 告,亦不得撤銷其假釋),視為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被告蘇蒼喬於受上開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如附表 一編號1 至15、36至45、68至71、102 、103 所示之重利罪 ,皆為累犯;至於如附表一編號16至35、46至67、72至101 、104 至157 所示之重利犯行,均非在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後5 年以內再犯,自不構成累犯,併此敘明。 ㈢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 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47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 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 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故刑法第47條所謂之「受徒刑之 執行完畢」,就數罪併罰案件,係指所定之執行刑,執行完 畢而言;如於定執行刑之前,因有一部分犯罪先確定,形式 上予以執行,仍應依刑法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檢察官指 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 不能謂先確定之罪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7 77號、86年度台非字第264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蘇 滄洲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6年度朴簡字第 46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減為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 於97年1 月17日確定,於97年3 月3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另被告黃志豪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 港簡字第17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於95年6 月22日確 定,於95年7 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被告蘇滄洲、黃 志豪2 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被 告蘇滄洲黃志豪2 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前再犯本件重利罪, 並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所為合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 併罰要件,此部分尚待檢察官就已執行完畢之罪與本件所處 有期徒刑之重利罪聲請定應執行刑後,再執行所定之執行刑 完畢(尚須扣除已執行完畢部分),始謂受有期徒刑之執行 完畢,是縱被告蘇滄洲黃志豪2 人上開所犯之賭博、傷害 罪分別已執行易科罰金,仍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依上開 說明,難認被告蘇滄洲黃志豪2 人上開所犯之賭博、傷害 罪業已執行完畢,自均不構成累犯。
㈣被告黃子瑋林長慶曾義宗均願於101 年12月14日之前向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各支付6 萬元部分,被告黃子瑋林長慶曾義宗3 人業已於101 年12月10日履行,有京城銀行匯款 委託書(證明聯)3 紙在卷可憑。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



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書記官 魏愛玲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一
┌──┬───┬──────┬───────┬──────┬────────┬──────────────────────┐
│編號│借款人│ 借貸時間 │ 借貸地點 │ 借貸金額 │ 收取之利息 │ 罪名及宣告刑 │
│ │ │ (民國) │ │ (新臺幣) │ │ │
├──┼───┼──────┼───────┼──────┼────────┼──────────────────────┤
│ 1 │蘇建誠│92年1 月3日 │嘉義縣六腳鄉蘇│80,000元 │每月為1 期,利息│蘇永森共同連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 │ │厝村11之13號永│ │5,600 元,每期利│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信當鋪 │ │息7 分,相當於取│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 │ │ │ │ │得週年利率84% 之│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 │ │重利 │施金智施燦輝李俊諺劉錦全、郭昭廷、蘇振│
├──┼───┼──────┼───────┼──────┼────────┤樂、王永福黃耀庭郭達穎蘇蒼柏蘇建和、│
│ 2 │曾文標│92年間某日 │嘉義縣六腳鄉蘇│50,000元 │每月為1 期,利息│蘇滄洲楊順傑黃志豪黃淑美蘇樹森、蘇志│
│ │ │ │厝村11之13號永│ │4,500 元,每期利│成共同連續犯重利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信當鋪 │ │息9 分,相當於取│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 │得週年利率108%之│各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
│ │ │ │ │ │重利 │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蘇蒼喬共同連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3 │侯宏岱│94年6月30日 │嘉義縣六腳鄉蘇│70,000元 │每月為1 期,利息│,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厝村11之13號永│ │6,300元每期利息9│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信當鋪 │ │分,相當於取得週│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 │ │年利率108%之重利│ │
├──┼───┼──────┼───────┼──────┼────────┼──────────────────────┤
│ 4 │蘇秋蘭│95年10月3日 │嘉義縣六腳鄉蘇│70,000元 │每月為1 期,利息│蘇永森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厝村11之13號永│ │6,300 元,每期利│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信當鋪 │ │息9 分,相當於取│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得週年利率108%之│。 │
│ │ │ │ │ │重利 │施金智施燦輝李俊諺劉錦全、郭昭廷、蘇振│
│ │ │ │ │ │ │樂、王永福黃耀庭郭達穎蘇蒼柏蘇建和、│
│ │ │ │ │ │ │蘇滄洲楊順傑黃志豪黃淑美蘇樹森、蘇志│
│ │ │ │ │ │ │成共同犯重利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減為有期徒刑壹│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蘇蒼喬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
│ │ │ │ │ │ │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5 │蔡秀美│96年10月1日 │嘉義縣六腳鄉蘇│80,000元 │每10天為1 期,利│蘇永森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厝村11之13號永│ │息7,200 元,每期│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信當鋪 │ │利息9 分,相當於│施金智施燦輝李俊諺劉錦全、郭昭廷、蘇振│
│ │ │ │ │ │取得週年利率324%│樂、王永福黃耀庭郭達穎蘇蒼柏蘇建和、│
│ │ │ │ │ │之重利 │蘇滄洲楊順傑黃志豪黃淑美蘇樹森、蘇志│
│ │ │ │ │ │ │成共同犯重利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蘇蒼喬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6 │柯米香│97年6月10日 │嘉義縣六腳鄉蘇│100,000元 │每月為1 期,每萬│蘇永森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厝村11之13號永│(先預扣第一│元收取利息900 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信當鋪 │期利息9,000 │,每期利息9 分,│施金智施燦輝李俊諺劉錦全、郭昭廷、蘇振│
│ │ │ │ │元,實際交付│相當於取得週年利│樂、王永福黃耀庭郭達穎蘇蒼柏蘇建和、│
│ │ │ │ │91,000元) │率108%之重利,已│蘇滄洲楊順傑黃志豪黃淑美蘇樹森、蘇志│
│ │ │ │ │ │收取33期利息 │成共同犯重利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蘇蒼喬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7 │林長瑩│97年9月8日 │嘉義縣六腳鄉蘇│100,000元 │每月為1 期,利息│蘇永森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厝村11之13號永│ │9,000 元,每期利│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信當鋪 │ │息9 分,相當於取│施金智施燦輝李俊諺劉錦全、郭昭廷、蘇振│
│ │ │ │ │ │得週年利率108%之│樂、王永福黃耀庭郭達穎蘇蒼柏蘇建和、│
│ │ │ │ │ │重利 │蘇滄洲楊順傑黃志豪黃淑美蘇樹森、蘇志│
│ │ │ │ │ │ │成共同犯重利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蘇蒼喬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8 │徐慶民│98年3 月間某│嘉義縣六腳鄉蘇│60,000元 │每月為1 期,利息│蘇永森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日 │厝村11之13號永│ │5,400 元,每期利│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信當鋪 │ │息9 分,相當於取│施金智施燦輝李俊諺劉錦全、郭昭廷、蘇振│




│ │ │ │ │ │得週年利率108%之│樂、王永福黃耀庭郭達穎蘇蒼柏蘇建和、│
│ │ │ │ │ │重利 │蘇滄洲楊順傑黃志豪黃淑美蘇樹森、蘇志│
│ │ │ │ │ │ │成共同犯重利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蘇蒼喬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9 │徐郭金│98年3 月間某│嘉義縣六腳鄉蘇│60,000元 │每月為1 期,利息│蘇永森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雀 │日 │厝村11之13號永│ │5,400 元,每期利│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信當鋪 │ │息9 分,相當於取│施金智施燦輝李俊諺劉錦全、郭昭廷、蘇振│
│ │ │ │ │ │得週年利率108%之│樂、王永福黃耀庭郭達穎蘇蒼柏蘇建和、│
│ │ │ │ │ │重利 │蘇滄洲楊順傑黃志豪黃淑美蘇樹森、蘇志│
│ │ │ │ │ │ │成共同犯重利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蘇蒼喬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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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吳蔡格│98年3 月間某│嘉義縣六腳鄉蘇│120,000元 │每月為1 期,利息│蘇永森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日 │厝村11之13號永│ │4,800 元,每期利│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信當鋪 │ │息4 分,相當於取│施金智施燦輝李俊諺劉錦全、郭昭廷、蘇振│
│ │ │ │ │ │得週年利率48% 之│樂、王永福黃耀庭郭達穎蘇蒼柏蘇建和、│
│ │ │ │ │ │重利 │蘇滄洲楊順傑黃志豪黃淑美蘇樹森、蘇志│
│ │ │ │ │ │ │成共同犯重利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蘇蒼喬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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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蔡義夫│98年4 月間某│嘉義縣六腳鄉蘇│100,000元 │每月為1 期,利息│蘇永森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日 │厝村11之13號永│ │6,400 元,每期利│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信當鋪 │ │息6.4 分,相當於│施金智施燦輝李俊諺劉錦全、郭昭廷、蘇振│
│ │ │ │ │ │取得週年利率76.8│樂、王永福黃耀庭郭達穎蘇蒼柏蘇建和、│
│ │ │ │ │ │% 之重利 │蘇滄洲楊順傑黃志豪黃淑美蘇樹森、蘇志│
│ │ │ │ │ │ │成共同犯重利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蘇蒼喬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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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張紘瑋│98年間某日 │嘉義縣六腳鄉蘇│100,000元 │每月為1 期,每萬│蘇永森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厝村11之13號永│(先預扣第一│元收取利息900 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信當鋪 │期利息9,000 │,每期利息9 分,│施金智施燦輝李俊諺劉錦全、郭昭廷、蘇振│




│ │ │ │ │元,實際交付│相當於取得週年利│樂、王永福黃耀庭郭達穎蘇蒼柏蘇建和、│
│ │ │ │ │91,000元) │率108%之重利,與│蘇滄洲楊順傑黃志豪黃淑美蘇樹森、蘇志│
│ │ │ │ │ │編號13、14之3 次│成共同犯重利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借款共已繳交345,│,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600元之利息 │蘇蒼喬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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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張紘瑋│98年間上開第│嘉義縣六腳鄉蘇│40,000元 │每月為1 期,每萬│蘇永森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1 次借款後約│厝村11之13號永│(先預扣第一│元收取利息900 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 個月之某日│信當鋪 │期利息3,600 │,每期利息9 分,│施金智施燦輝李俊諺劉錦全、郭昭廷、蘇振│
│ │ │ │ │元,實際交付│相當於取得週年利│樂、王永福黃耀庭郭達穎蘇蒼柏蘇建和、│
│ │ │ │ │36,400元) │率108%之重利,與│蘇滄洲楊順傑黃志豪黃淑美蘇樹森、蘇志│
│ │ │ │ │ │編號12、14之3 次│成共同犯重利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借款共已繳交345,│,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600 元之利息 │蘇蒼喬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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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張紘瑋│98年間上開第│嘉義縣六腳鄉蘇│20,000元 │每月為1 期,每萬│蘇永森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2 次借款後之│厝村11之13號永│(先預扣第一│元收取利息900 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某日 │信當鋪 │期利息1,800 │,每期利息9 分,│施金智施燦輝李俊諺劉錦全、郭昭廷、蘇振│
│ │ │ │ │元,實際交付│相當於取得週年利│樂、王永福黃耀庭郭達穎蘇蒼柏蘇建和、│
│ │ │ │ │18,200元) │率108%之重利,與│蘇滄洲楊順傑黃志豪黃淑美蘇樹森、蘇志│
│ │ │ │ │ │編號12、13之3 次│成共同犯重利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借款共已繳交345,│,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600 元之利息 │蘇蒼喬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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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蘇有成│98年10月17日│嘉義縣六腳鄉蘇│30,000元 │每月為1 期,每萬│蘇永森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厝村11之13號永│(先預扣第一│元收取利息300 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信當鋪 │期利息900 元│,每期利息3 分,│施金智施燦輝李俊諺劉錦全、郭昭廷、蘇振│
│ │ │ │ │,實際交付29│相當於取得週年利│樂、王永福黃耀庭郭達穎蘇蒼柏蘇建和、│
│ │ │ │ │,100元) │率36% 之重利,已│蘇滄洲楊順傑黃志豪黃淑美蘇樹森、蘇志│
│ │ │ │ │ │收取25期利息共計│成共同犯重利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22,500元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蘇蒼喬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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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吳清松│99年3月31日 │嘉義縣六腳鄉蘇│80,000元 │每月為1 期,每萬│蘇永森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厝村11之13號永│(先預扣第一│元收取利息900 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信當鋪 │期利息7,200 │,每期利息9 分,│施金智施燦輝李俊諺劉錦全、郭昭廷、蘇振│




│ │ │ │ │元,實際交付│相當於取得週年利│樂、王永福黃耀庭郭達穎蘇蒼柏蘇蒼喬、│
│ │ │ │ │72,800元) │率108%之重利,已│蘇建和蘇滄洲楊順傑黃志豪黃淑美、蘇樹│
│ │ │ │ │ │收取21期利息共計│森、蘇志成共同犯重利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 │151,200元 │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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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吳清松│99年12月間某│嘉義縣六腳鄉蘇│70,000元 │每月為1 期,每萬│蘇永森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日 │厝村11之13號永│(先預扣第一│元收取利息900 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信當鋪 │期利息6,300 │,每期利息9 分,│施金智施燦輝李俊諺劉錦全、郭昭廷、蘇振│
│ │ │ │ │元,實際交付│相當於取得週年利│樂、王永福黃耀庭郭達穎蘇蒼柏蘇蒼喬、│
│ │ │ │ │63,700元) │率108%之重利,已│蘇建和蘇滄洲楊順傑黃志豪黃淑美、蘇樹│
│ │ │ │ │ │收取12期利息共計│森、蘇志成共同犯重利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 │75,600元 │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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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凌橋橫│99年9月13日 │嘉義縣六腳鄉蘇│30,000元 │每月為1 期,每萬│蘇永森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厝村11之13號永│(先預扣第一│元收取利息800 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信當鋪 │期利息2,400 │,每期利息8 分,│施金智施燦輝李俊諺劉錦全、郭昭廷、蘇振│
│ │ │ │ │元,實際交付│相當於取得週年利│樂、王永福黃耀庭郭達穎蘇蒼柏蘇蒼喬、│
│ │ │ │ │27,600元) │率96% 之重利,與│蘇建和蘇滄洲楊順傑黃志豪黃淑美、蘇樹│
│ │ │ │ │ │編號18之借款共已│森、蘇志成共同犯重利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 │繳交14期利息共計│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約8 萬餘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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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凌橋橫│100年7月9日 │嘉義縣六腳鄉蘇│50,000元 │每月為1 期,每萬│蘇永森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厝村11之13號永│(先預扣第一│元收取利息800 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信當鋪 │期利息4,000 │,每期利息8 分,│施金智施燦輝李俊諺劉錦全、郭昭廷、蘇振│
│ │ │ │ │元,實際交付│相當於取得週年利│樂、王永福黃耀庭郭達穎蘇蒼柏蘇蒼喬、│
│ │ │ │ │46,000元) │率96% 之重利,與│蘇建和蘇滄洲楊順傑黃志豪黃淑美、蘇樹│
│ │ │ │ │ │編號17之借款共已│森、蘇志成共同犯重利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 │繳交14期利息共計│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約8萬餘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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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曾茂家│100 年3 月14│嘉義縣六腳鄉蘇│80,000元 │每月為1 期,每萬│蘇永森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日 │厝村11之13號永│(先預扣第一│元收取利息900 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信當鋪 │期利息7,200 │,每期利息9 分,│施金智施燦輝李俊諺劉錦全、郭昭廷、蘇振│
│ │ │ │ │元,實際交付│相當於取得週年利│樂、王永福黃耀庭郭達穎蘇蒼柏蘇蒼喬、│
│ │ │ │ │71,800元,另│率108%之重利,已│蘇建和蘇滄洲楊順傑黃志豪黃淑美、蘇樹│
│ │ │ │ │扣設定費1,00│收取9 期利息64,8│森、蘇志成共同犯重利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0 元) │00元 │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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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魏義龍│100 年間某日│嘉義縣六腳鄉蘇│5,000元 │每月為1 期,每萬│蘇永森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厝村11之13號永│(先預扣第一│元收取利息900 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信當鋪 │期利息450 元│,每期利息9 分,│施金智施燦輝李俊諺劉錦全、郭昭廷、蘇振│
│ │ │ │ │,實際交付 │相當於取得週年利│樂、王永福黃耀庭郭達穎蘇蒼柏蘇蒼喬、│
│ │ │ │ │4,550元) │率108%之重利 │蘇建和蘇滄洲楊順傑黃志豪黃淑美、蘇樹│
│ │ │ │ │ │ │森、蘇志成共同犯重利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 │ │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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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魏義龍│100 年9 月14│嘉義縣六腳鄉蘇│30,000元 │每月為1 期,每萬│蘇永森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日 │厝村11之13號永│(先預扣第一│元收取利息900 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信當鋪 │期利息2,700 │,每期利息9 分,│施金智施燦輝李俊諺劉錦全、郭昭廷、蘇振│
│ │ │ │ │元,實際交付│相當於取得週年利│樂、王永福黃耀庭郭達穎蘇蒼柏蘇蒼喬、│
│ │ │ │ │27,300元) │率108%之重利,已│蘇建和蘇滄洲楊順傑黃志豪黃淑美、蘇樹│
│ │ │ │ │ │收取2 期利息5,40│森、蘇志成共同犯重利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 │0 元 │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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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魏義龍│100 年10月底│嘉義縣六腳鄉蘇│40,000元 │每月為1 期,每萬│蘇永森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某日 │厝村11之13號永│(先預扣第一│元收取利息900 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信當鋪 │期利息3,600 │,每期利息9 分,│施金智施燦輝李俊諺劉錦全、郭昭廷、蘇振│
│ │ │ │ │元,實際交付│相當於取得週年利│樂、王永福黃耀庭郭達穎蘇蒼柏蘇蒼喬、│
│ │ │ │ │36,400元) │率108%之重利,已│蘇建和蘇滄洲楊順傑黃志豪黃淑美、蘇樹│
│ │ │ │ │ │收取1 期利息3,60│森、蘇志成共同犯重利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 │0 元 │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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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魏義龍│100 年12月4 │嘉義縣六腳鄉蘇│20,000元 │每月為1 期,每萬│蘇永森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日 │厝村11之13號永│(先預扣第一│元收取利息900 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信當鋪 │期利息1,800 │,每期利息9 分,│施金智施燦輝李俊諺劉錦全、郭昭廷、蘇振│
│ │ │ │ │元,實際交付│相當於取得週年利│樂、王永福黃耀庭郭達穎蘇蒼柏蘇蒼喬、│
│ │ │ │ │18,200元) │率108%之重利,已│蘇建和蘇滄洲楊順傑黃志豪黃淑美、蘇樹│
│ │ │ │ │ │收取1 期利息1,80│森、蘇志成共同犯重利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 │0 元 │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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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高順招│100 年11月14│嘉義縣六腳鄉蘇│300,000元 │每月為1 期,每萬│蘇永森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日 │厝村11之13號永│(先預扣第一│元收取利息700 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信當鋪 │期利息21,000│,每期利息7 分,│施金智施燦輝李俊諺劉錦全、郭昭廷、蘇振│
│ │ │ │ │元,實際交付│相當於取得週年利│樂、王永福黃耀庭郭達穎蘇蒼柏蘇蒼喬、│
│ │ │ │ │279,000元) │率84% 之重利,已│蘇建和蘇滄洲楊順傑黃志豪黃淑美、蘇樹│
│ │ │ │ │ │收取1 期利息21,0│森、蘇志成共同犯重利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 │00元 │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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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蔡義夫│100 年7 月間│嘉義縣六腳鄉蘇│100,000元 │每月為1 期,利息│蘇永森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某日 │厝村11之13號永│ │6,400 元,每期利│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信當鋪 │ │息6.4 分,相當於│施金智施燦輝李俊諺劉錦全、郭昭廷、蘇振│
│ │ │ │ │ │取得週年利率76.8│樂、王永福黃耀庭郭達穎蘇蒼柏蘇蒼喬、│
│ │ │ │ │ │% 之重利 │蘇建和蘇滄洲楊順傑黃志豪黃淑美、蘇樹│
│ │ │ │ │ │ │森、蘇志成共同犯重利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 │ │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7 │蔡義夫│100 年9 月間│嘉義縣六腳鄉蘇│50,000元 │每月為1 期,利息│蘇永森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某日 │厝村11之13號永│ │3,200 元,每期利│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信當鋪 │ │息6.4 分,相當於│施金智施燦輝李俊諺劉錦全、郭昭廷、蘇振│
│ │ │ │ │ │取得週年利率76.8│樂、王永福黃耀庭郭達穎蘇蒼柏蘇蒼喬、│
│ │ │ │ │ │% 之重利 │蘇建和蘇滄洲楊順傑黃志豪黃淑美、蘇樹│
│ │ │ │ │ │ │森、蘇志成共同犯重利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 │ │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8 │鄭湘慧│100 年8 月間│嘉義縣六腳鄉蘇│24,000元 │每月為1 期,每期│蘇永森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某日 │厝村11之13號永│(先預扣第一│收取利息1,200 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信當鋪 │期利息1,200 │,每期利息5 分,│施金智施燦輝李俊諺劉錦全、郭昭廷、蘇振│
│ │ │ │ │元,實際交付│相當於取得週年利│樂、王永福黃耀庭郭達穎蘇蒼柏蘇蒼喬、│
│ │ │ │ │22,800元) │率60% 之重利,已│蘇建和蘇滄洲楊順傑黃志豪黃淑美、蘇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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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