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361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雯琦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因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回函意旨與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回函相左,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秉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柏倫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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