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90年度,629號
TPDM,90,自,629,2001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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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自字第六二九號
  自 訴 人 康美交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梁平良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
理 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 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且非經自訴人聲明,毋庸移送案件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 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三十五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管轄錯誤之 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一規定,於自訴程序亦有準用,同法第三百四十 三條、第三百零七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影本所載。
三、查本件被告甲○○之住所地及車輛停放地點均在台北市士林區,自訴人誤向本院 提起自訴,即有未合,揆諸首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方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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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美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