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1年度,751號
TCDM,101,交易,751,201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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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易字第7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美妃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
99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紀美妃於民國100年11月6日上午8時43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南區 建成路由南往北路方向行駛,途經建成路與有恆街交岔路口 ,欲超車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且行車時欲超車應保持適當之安全距離。而依當時情形天 氣晴朗、路面狀況良好、無缺陷及障礙、視距良好,並無不 能注意之情事,竟未注意前方車狀況,且未保持適當之超車 距離,適有告訴人楊鄭玉環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 車,亦沿建成路慢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途經上開地點, 欲自建成路接仁和路行駛時,亦未注意而向左偏駛,致被告 駕駛之前開自用小客車右側撞擊告訴人騎乘之前開重型機車 左側把手,造成告訴人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左側鎖骨位移性 骨折、左側恥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設有刑法第28 4 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 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 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司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世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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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