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1年度,1148號
TCDM,101,交易,1148,2012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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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易字第11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宗平
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律師
      杜逸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9
6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林宗平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 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江耀麟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01年12月10 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21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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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