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27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秋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速偵字第47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秋貴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賴秋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1年11月11日凌晨2 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拉風咖啡店 」前,徒手竊取店長陳況佑所有盆栽3個(共價值新台幣600 元)。得手後,將之放在其所騎乘之腳踏車上,欲離去時, 為陳平貴發現攔阻,經報警而當場查獲。
二、案經陳況佑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秋貴於警詢及偵訊坦承不諱,核 與告訴人陳況佑、證人陳平貴於警詢指訴及證述之情節相符 ,且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目 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指認嫌疑人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 書各1紙及現場照片4張可資佐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被告上揭竊盜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賴秋貴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 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其年已59歲,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章,復考其係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小康之生活狀 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暨犯罪之手段係於凌 晨以徒手即順手牽羊之方式竊取後,再欲以腳踏車載走之行 竊方法,所竊取之物係盆栽3個,價值約僅600元,雖屬小額 ,惟被告不尊重他人財產權,確屬不該,再該盆栽雖已返還 被害人,惟被告並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亦有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可佐(偵卷第7頁),暨考其犯 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20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