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9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學敏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
第1539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事實
一、緣甲○○(經本院通緝中,另行審結)見庚○○前因上網拍 賣遊戲點數而有獲利,本欲假藉名目,訛詐庚○○牟利,遂 邀同乙○○以向庚○○投注美國職棒簽賭為由,先由甲○○ 約同少年劉○雄、胡○洋、陳○峰、陳○諭、林○宣、賴○ ○元(均為未滿18歲之少年,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另 案業經本院少年法庭審結)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少年 或成年男子多人,於民國100 年7 月6 日晚上8 時30分許, 前往址設臺中市○○區○○路○段00000 號之雅聲卡拉OK店 ,推由甲○○與少年劉○雄及另名姓名不詳之少年或成年人 進入店內,向在店內消費之庚○○佯稱有朋友要過來找為由 ,誘使庚○○至店外;斯時,乙○○與不知情之丙○○(業 經本院判決無罪),搭乘亦不知情之辛○○所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 號無營業登記證之自用小客車(俗稱白牌計程車) 到達上址後,隨即由乙○○拿出現金一疊約新臺幣(下同) 50萬元,向庚○○表示要庚○○幫伊簽注美國職棒洋基隊10 0 萬元,且等一下會有人送來另外的50萬元等語,惟庚○○ 因恐此為乙○○所設之圈套而當場拒絕乙○○後,乙○○、 甲○○及上開在場之少年劉○雄等人及其餘人數不詳之成年 人,竟共同基於傷害、妨害自由之犯意聯絡,由乙○○、甲 ○○及少年劉○雄、胡○洋、陳○峰及其餘數名成年人,分 持棍棒或徒手、以腳踹踢,一擁而上毆打庚○○,致庚○○ 受有頭皮之開放性傷口、脛骨開放性骨折、指骨中段或近端 閉鎖性骨折、左側第二指骨近端閉鎖性骨折等身體之傷害。 嗣乙○○出言要丙○○將庚○○抱上前揭辛○○所駕駛之自 用小客車時,丙○○在未聽聞之情況下,另基於與庚○○多 年鄰居及朋友之情誼,乃上前將庚○○抱上前揭辛○○所駕 駛自用小客車之後座,欲將庚○○送醫急救,然遭隨後亦坐 上車後座之甲○○制止,無視於庚○○之請求送醫,而妨害 庚○○之行動自由,並喝令辛○○跟隨前方乙○○所乘坐之 車輛駛往由不知情之丁○○所經營之檳榔攤(址設臺中市○
○區○○路000 號),少年劉○雄等人亦先後到達上開檳榔 攤;迨丙○○將庚○○抱下上開自用小客車後,讓庚○○坐 在檳榔攤外之椅子上時,丁○○因見友人之子庚○○之頭部 及腳部都在流血,遂向在場面對庚○○而坐之乙○○、甲○ ○稱你們怎麼不把人送醫院等語,乙○○聽聞後,不僅未將 庚○○送醫,反承前傷害之犯意,接續以手指扳折庚○○受 傷之手指,並稱:「我就是要弄死庚○○。」等語;嗣未幾 ,警方即據報趕往現場,當場逮捕乙○○、甲○○、丙○○ 及上開少年劉○雄等多人,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庚○○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證人庚○○、戊○、辛○○、胡○洋、陳○峰、劉○ 雄、林○宣、賴○○元、陳○諭及同案被告甲○○、丙○○ 等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均屬審判外之陳述,依首揭法條規 定,原則上亦無證據能力。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 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 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 項之同意,此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亦定有明文。本件被 告乙○○於本院審理中對證據能力亦不爭執,且至言詞辯論 終結前,就前開證人等證詞之證據能力亦未聲明異議。再前 開證人等之證述,未經被告乙○○主張有何非出於自由意志 之情形,是本件認為容許渠等證述之證據能力,亦無不當,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認前開證人等上開之 證述具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 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 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 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 ,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 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 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
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 ,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 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 能力。本件證人劉○雄、同案被告甲○○、丙○○以證人身 分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被告乙○○未曾提及檢察官 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亦未釋明上開證人等之供述有 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說明,其等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具有證 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卷附清泉醫院(下稱清泉醫院)於100 年5 月26日,所出具 之診斷證明書(見中市○○○○○○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 卷宗第52頁),性質上亦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 述,而為傳聞證據,惟上開診斷書乃醫師依醫師法第17條之 規定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應屬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3 款所稱之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自應認得 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四、又按,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 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203 條至第206 條之1 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08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依 此,檢察官對於偵查中之案件,認為須實施鑑定者,固應就 具體個案,選任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為之;但對 於司法警察機關調查中之案件,或有量大或急迫之情形,為 因應實務之現實需求,如檢察官針對該類案件之性質(例如 :查扣之毒品必須檢驗其成份、對施用毒品之犯罪嫌疑人必 須檢驗其體內有無毒品代謝反應、對於查扣之槍砲彈藥必須 檢驗有無殺傷力、對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必須鑑定是否 屬於保育類動物案件等),認為當然有鑑定之必要者,經參 考法務部92年5 月20日法檢字第000000000 號函送之法務部 「因應刑事訴訟法修正工作小組」研討之刑事訴訟法修正相 關議題第21則之共識結論,以及臺灣高等法院於92年8 月1 日舉行之刑事訴訟法新制法律問題研討會第3 則法律問題研 討結果之多數說(載於司法院92年8 月印行「刑事訴訟法新 製法律問題彙編」第15頁至第18頁),基於檢察一體原則, 得由該管檢察長對於轄區內之案件,以事前概括選任鑑定人 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之方式,俾便轄區內之司法警察官 、司法警察對於調查中之此類案件,得即時送請事前已選任 之鑑定人或囑託之鑑定機關(團體)實施鑑定,該鑑定人或 鑑定機關(團體)亦應視同受承辦檢察官所選任或囑託而執 行鑑定業務,其等出具之書面鑑定報告應屬刑事訴訟法第20 6 條所定之傳聞例外,當具有證據能力(法務部92年9 月1
日法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供參照)。從而,本件承辦員 警所採集血液之生物跡證,經由查獲之單位依先前轄區檢察 署檢察長事前概括選任鑑定機關,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下稱刑事警察局)實施鑑定,該鑑定機關所出具100 年 10月12日刑醫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本院卷一第34、 35頁),即具有證據能力,而得為本案之證據。貳、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承確有於100 年7 月6 日晚上搭乘辛○ ○所駕駛之白牌計程車,應王昆寳之邀前往雅聲卡拉OK店, 其與丙○○於當晚8 時30分許,到達雅聲卡拉OK店外時,看 見少年劉○雄正毆打庚○○,復於王昆寳持刀要砍殺庚○○ ,而在丙○○擋在庚○○與王昆寳中間時,出手打了丙○○ 一巴掌,及有拿出10萬元向庚○○表示其不是沒有錢等語; 嗣於丙○○將庚○○抱上辛○○所駕駛之車輛後,亦有前往 丁○○所經營檳榔攤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傷害及妨害自 由之犯行,辯稱:伊不認識庚○○,伊到雅聲卡拉OK店只是 要幫王昆寳「贊聲」(台語);伊是自己坐真正的計程車離 開雅聲卡拉OK店,直接回家,所以伊沒有把庚○○帶至堤南 路的檳榔攤;伊是經由伊兄長王鎮生之通知,基於地主關心 的心態,駕駛自己的自小客車去檳榔攤察看發生何事,到達 時庚○○已經坐在檳榔攤前;伊沒有打庚○○,也沒有妨害 庚○○的自由,整件事情都與伊無關等語。
二、經查:
㈠被告乙○○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證人即告訴人庚○○於本 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是何時認識甲○○、乙○○、 丙○○?)我認識丙○○,但甲○○、乙○○我只知道人, 不算認識;5 年前甲○○聽聞我做網路拍賣有賺到錢,我聽 到風聲說甲○○要來恐嚇我,他沒有直接跑來要我給他錢, 是我有一個認識甲○○的朋友,那位朋友跑來告訴我,甲○ ○會來恐嚇我,後來我躲起來,甲○○找不到我,甲○○就 跑來砸我的車,我是看監視錄影帶知道是甲○○帶兩個人來 砸我的車,我雖然不認識甲○○,但是我知道他的長相。( 問:100 年7 月6 日是何時到大雅神林路的雅聲卡拉OK店? )我只記得是晚上去的,我是跟戊○還有一位在溪州認識的 朋友一起去的,我們進去店內大約10分鐘後,甲○○帶兩個 少年就進到我們的包廂,說等一下我有朋友要來找你,要我 等一下,我有喔的一下,就繼續等;大約又過了20分鐘,甲 ○○就帶了兩個少年把我從包廂,兩邊各有一人架住我的手 ,甲○○也有架住我的手,把我帶出去店外面。我到店外面 時,就看到乙○○帶了十幾個少年在門口,其中也包括我認
識的丙○○,其他的我都不認識;出去之後乙○○就拿出50 萬元現金,要給我叫我幫他簽100 萬元的洋基隊,說等一下 朋友會拿另外50萬元過來,我的當時的反應是回答說,我沒 有在做這個,我的朋友也沒有在做這個,乙○○就把他手上 的錢交給旁邊小弟,然後他們就開始打我,是乙○○先開打 ,我記得乙○○先拿棍子打我的頭,接下來我被打到昏頭, 打我的人很多,我記得甲○○也有打我,他們先是拿棍子打 ,後來才有人拿出刀子,拿刀子的是甲○○;丙○○自始至 終都沒有打我,反而是救我,因為甲○○拿刀子出來時,丙 ○○擋在我與甲○○之間,乙○○見丙○○擋在前面,就用 腳踹丙○○,說沒有你的事。後來乙○○就叫我上一部白牌 的私人計程車,但是我當時腳軟到沒有辦法行走,所以大聲 喊說我的手、腳斷了,趕快幫我送醫院。然後乙○○就叫丙 ○○把我抱上車,說要帶我去溪底,後來丙○○就抱我上車 ,丙○○就跟司機說,趕快把我送到醫院,但是司機不理丙 ○○,那時候甲○○也有接著上車,在車上叫我拿多少錢出 來解決,這時候還沒有說不拿錢出來會怎麼樣。我有跟丙○ ○說我開始冒冷汗,意思是要他趕快把我送醫院,丙○○有 回答我說,他也有跟司機說,但是司機都不理他;甲○○在 車上有跟丙○○說,沒有你的事。後來車子就開到溪底,車 程約十幾分鐘,後來丙○○把我抱下車,到一個檳榔攤的椅 子坐,後來乙○○好像有回去換好衣服再來溪底,溪底的檳 榔攤老闆,是我父親的朋友叫阿勇,阿勇有跟乙○○說趕快 送我去醫院,但是乙○○就說,我要把他放在這裡,放到死 ,乙○○就沒有再說什麼,過沒有多久,警察就來了;甲○ ○在溪底也沒有跟我說什麼,叫我好好想一下,也沒有再跟 我說錢沒有拿出來要怎麼樣。因為到了溪底的檳榔攤,丙○ ○將我抱下車後,到警察來也才5 分鐘,所以他們都還來不 及做什麼事。(問:到了溪底的檳榔攤後,在場的人除了甲 ○○、乙○○、丙○○外,還有何人在場?)除了他們三個 ,還有一群人,都是少年,但是我認不出來有哪些人在卡拉 OK店外打我時也在場。(問:案發當天在卡拉OK店外,乙○ ○有打你嗎?)有,我確定乙○○有打我,是乙○○第一個 動手打我的。(問:你是5 年前曾經被甲○○傳言要恐嚇, 而當時你是因為網路拍賣有賺到錢,此與你在警詢中說是從 事線上遊戲有賺到錢,是相同的一件事?)是的,因為當時 我就是上網賣遊戲點數。(問:在案發當時,是否有幫人在 做職棒簽賭的工作?)那時候有。(問:乙○○會拿錢要你 幫他簽賭,是因為他也有聽說你有在幫人家簽賭職棒?)是 。而且之前乙○○也有透過我的朋友,向我簽賭過一次,那
次他簽10萬元,他那次是有贏錢,也有由我的朋友匯給他, 那次簽賭之後,因為我有聽我朋友再說,乙○○會向我簽賭 ,是有預謀的,可能剛開始簽的時候會給錢,後來就會簽比 較大的賭注,輸了就不會再給,所以我幫他簽過一次後,我 就拒絕再幫他簽,後來他就惱羞成怒,這也是為什麼案發當 天,他拿50萬到我面前,我會馬上拒絕他的原因。(問:你 們在車上的位置如何?)我們三個人都坐在車子後座,丙○ ○坐我的左手邊,甲○○坐我的右手邊,副駕駛座沒有坐人 ;丙○○是從駕駛座後方的車門,把我抱上車。(問:甲○ ○在車上,除了跟你要錢外,有沒有說其他的話恐嚇你?) 他有說到等一下到溪底你再跟我朋友說,而他所謂的朋友, 指的就是乙○○。(問:你確定在丙○○把你抱上車時,丙 ○○有向司機說,趕緊把你送醫院嗎?)有。(問:甲○○ 有沒有跟丙○○在車上爭執,要不要把你送醫院的事?)丙 ○○好像有因為這件事情被甲○○罵。(問:甲○○帶兩個 少年進入卡拉OK店包廂找你時,你有沒有印象那兩個少年在 店外有沒有動手打你?)我只對其中一位少年有印象,因為 那位少年的左眼,看起來點問題,那位少年就是和甲○○一 起進入包廂,然後在店門口也有打我;而且到溪底的檳榔攤 時,那位少年也有在場,我對他的印象比較深刻,因為他的 左眼看起來怪怪的,而且長的比較矮。(問:到了溪底時, 是有人指示叫丙○○把你抱下車?)到了溪底時,甲○○指 示丙○○把我抱下車。甲○○有說,如果丙○○不抱我下車 ,他要把我拖下車。」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65 至169 頁) 。
㈡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亦結證稱:「(問:是否可以就事 情全部的始末再說一次?)可以,100 年7 月6 日晚上7 點 多時,當天我剛好下班,我經過乙○○他家,乙○○找我要 去大雅喝酒,我就跟他去,我們坐辛○○開的一台白牌的休 旅車去,是到臺中市○○區○○路○段00000 號的雅聲卡拉 OK店,我和乙○○一起下車,我下車時剛好看到甲○○跟一 群年輕人在店門口,而庚○○則是被劉○雄帶到門口,他們 在門口說話,乙○○有拿出大約5 公分的一疊1000元現金, 應該是要拿給庚○○,為了什麼事情我不清楚。後來這疊現 金庚○○沒有收下來,乙○○就拿回去,接下來那群年輕人 就拿棍棒打庚○○,大約有五、六名,我都不認識,甲○○ 有動手,甲○○一開始用木棒打庚○○,後來用蕃刀,拿出 蕃刀後,我有阻擋甲○○;那群年輕人在打庚○○時,我有 聽到旁邊有吆喝聲說,把他『打乎死』(台語),但我不知 道是誰說的,不過有好幾個人都這樣說。我當時把甲○○拿
蕃刀的手擋下來,當時乙○○看到這種情形很不高興,乙○ ○就打我的右臉頰一拳,我就傻住了,後來當我看到庚○○ 倒地,頭部有流血,告訴我雙腿斷掉了,我就急忙把他抱起 來,然後跑到大馬路時,看到辛○○開的計程車還在那邊, 我就直接把他抱上辛○○的車上,我上車之後,我就跟辛○ ○說送醫院,甲○○接著就跳上車,跟司機說送什麼醫院, 他以前在后里被開槍打到也沒有送醫院,這樣一點傷幹嘛送 醫院,口氣很兇,我當時也有嚇到,乙○○並沒有上這台車 。我們當時在車上的情形,庚○○在車子後座中間,我在庚 ○○的左側,而甲○○則在庚○○的右側,我當時有問庚○ ○身上有沒有帶健保卡或身分證,庚○○回我說,他健保卡 沒有去繳錢,我就說我要回家跟我媽拿錢,我家距離丁○○ 的臺中市神岡區堤南路某處檳榔攤,大約5 百公尺,去檳榔 攤的路上車子會先經過我家,但是他們沒有停下來,因為甲 ○○一開始就跟辛○○說要開到檳榔攤,所以辛○○沒有停 ;在車上甲○○對庚○○說,兩、三年前我就想抓你了,一 直找不到你,有跟庚○○說他和甲○○的朋友有一些恩怨, 在車上都是說他們以前的恩怨。甲○○有向庚○○說『錢怕 人家賺』(台語),而庚○○回答說我最近沒有錢。印象中 有一段,是甲○○要向庚○○拿錢,庚○○說沒有錢。在車 上都提到甲○○以前跟庚○○的恩怨,都沒有提到乙○○。 到檳榔攤之後,甲○○下車,剩下我和庚○○跟辛○○在車 上,我在車上跟辛○○說,請他幫忙說話,不然這個檳榔攤 很偏僻,我怕庚○○會有危險,辛○○本來說好,但是他下 車之後就不見了。當時庚○○跟我說他很痛,我跟他說等一 下,我會看情形想辦法把他送醫院。我和庚○○還在車上時 ,乙○○和甲○○就從後面叫我把庚○○抱下車,我就把庚 ○○抱下車,放到檳榔攤門前的椅子上,庚○○跟我要煙抽 ,我拿煙給庚○○後,檳榔攤裡面有三個人看到這些狀況就 趕快跑掉,而檳榔攤老闆還留在現場,他也認識庚○○,因 為檳榔攤老闆跟庚○○父親好像是朋友,有問在場的人說為 什麼不送醫院,當時在場的人有我、乙○○、甲○○、庚○ ○及四、五個年輕人,年輕人跟乙○○是在我到檳榔攤之前 ,就已經到了;乙○○聽到丁○○問的話,就去扳庚○○受 傷的手指,還有跟丁○○說『我就是要把他弄死』,丁○○ 看到這個狀況,聽到這些話,他就趕快離開,而我當時看到 丁○○離開,我是站在檳榔攤隔著一條馬路的對面,我當時 是打算向路人求救。在警察還沒有來時,我就打電話給我父 親,我說己○○的兒子已經受傷很嚴重,我叫我父親打電話 給己○○,跟她說她兒子受傷已經很嚴重了;在檳榔攤的那
段期間,庚○○有跟甲○○說『阿寶,我現在沒有錢,你如 果要錢,過陣子我比較有錢再給你』(台語),我當時聽到 庚○○說這些話,我認為他是為了要保命;當時甲○○與乙 ○○是分開坐在庚○○的對面,甲○○是坐在機車上,乙○ ○坐在椅子上,三個人呈三角形的位置,三個人互相對望, 甲○○當時有一直在拉機車的煞車,發出聲響,當時有四、 五個年輕人,他們的位置是在甲○○後面,而那些年輕人手 上沒有拿任何的工具,而甲○○在卡拉OK店門口拿的蕃刀, 也沒有在現場出現。(問:【請求提示100 年度偵字第1539 5 號卷第56頁反面】之前偵訊中有說,甲○○等人要打庚○ ○的原因是因為職棒簽賭,剛剛又回答不知道乙○○拿出那 些錢到底是何用意?)職棒簽賭是我後來聽庚○○說的,而 案發當時我確實不知道,乙○○拿出那些錢的用意。(問: 【請求提示同卷第56頁】之前你回答檢察官說當天的少年都 是乙○○帶的,所以那些少年都是乙○○帶去的?)是,不 過跟甲○○也有關係,我有印象都是乙○○帶去,因為甲○ ○、乙○○跟那些少年都有在互動、往來。(問:在庚○○ 被毆打後,為何當時是由你把庚○○抱起?)因為我跟庚○ ○是老鄰居,如果放任他在那裡,怕他會愈來愈嚴重。(問 :會抱庚○○上計程車,是否是依你當時的判斷,庚○○無 法自己上計程車?)是,我當時走過去看庚○○時,我還有 問他,庚○○說他的腳已經被打斷。(問:在雅聲卡拉OK店 前,有聽到任何人向那群年輕人吆喝要打人?)甲○○。( 問:【提示本院卷一第80頁反面】你當時說在計程車上,甲 ○○跟計程車司機說跟著前面的車,是否有這件事?)是, 我們是跟著前面的車子開的。(問:所以你當時有看到乙○ ○是坐上前面的車子?)是。(問:你們是跟著前面的車子 ,一路開到檳榔攤,有沒有繞到其他地方?)沒有。(問: 前面的那台車,跟你們搭乘的計程車,是先後?還是同時到 達檳榔攤?)我們是跟在前面的車後面,看著尾燈一起到達 檳榔攤。(問:在檳榔攤時,確實有看到乙○○在扳庚○○ 的手指?)有。他就把庚○○的手指扳起來看一下,而庚○ ○發出聲音,我才會去注意到乙○○有這個動作。(問:既 然你在車上是聽到甲○○對庚○○提到他們之前的恩怨,為 何事後不會認為,庚○○被打是因為他與甲○○之前的恩怨 ?)因為車上聽到的是庚○○跟甲○○的恩怨,職棒簽賭是 因為我知道庚○○有在做職棒簽賭的組頭,所以我猜測庚○ ○被打的原因是因為職棒簽賭。(問:你跟乙○○到雅聲卡 拉OK店時,誰先下車?)乙○○。(問:為何車子沒有辦法 一下就開到雅聲卡拉OK店門口?)我不知道,要問辛○○;
車子確實可以開進雅聲卡拉OK店門口,但是辛○○沒有這樣 開,而我和乙○○走下車後,還要走進巷子才能走到雅聲卡 拉OK店門口,我們到時,才看到甲○○跟一群年輕人從暗巷 走出來。(問:看到那群人為何不走掉?)我當時看到庚○ ○是被押著走出來,又看到甲○○那群人拿棍棒從暗巷走出 來,我認為是要打庚○○的,我當時就有喊庚○○趕快跑。 (問:當時你喊庚○○趕快跑,乙○○有什麼反應?)沒有 。(問:乙○○從何處拿出5 公分厚的1000元鈔票?)乙○ ○的口袋,我只知道後來錢有收回去。(問:緊接著發生何 事?)後來甲○○就開打,甲○○一開始就拿木棍打,後來 年輕人就跟著打。(問:【提示本院卷一第167 頁】為何庚 ○○跟你所述不同?)因為當時他們是面對面,我是在角落 ,我沒有看到乙○○有沒有動手,但是我看到甲○○拿出蕃 刀來,我有及時擋在他們中間。當時乙○○是走到我前面來 打我一拳。」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03 頁反面至第208 頁反 面)。
㈢可知,被告乙○○既自承係受同案被告王昆寳之邀,前往雅 聲卡拉OK,而抵達該卡拉OK店外時,告訴人已然被架出卡拉 OK店,戶外猶聚集為數不少之成年人及少年圍觀,倘本件確 為同案被告王昆寳與告訴人間之私人恩怨,而與被告乙○○ 無關,則被告乙○○見狀,何以不僅未曾離去,以避免招惹 麻煩,竟反向前主動拿出一疊鈔票要求告訴人幫其簽賭美國 職棒?若確如被告乙○○所述,只是拿鈔票出來讓告訴人知 道其不是沒有錢云云,則其用意何在,目的為何?又在何情 況之下,唯恐財不露白,擔心告訴人不知道伊有錢,而主動 亮出白花花的鈔票?實令人匪夷所思,足見,證人庚○○所 述被告乙○○有拿出一疊鈔票約50萬元,要證人庚○○幫其 簽賭美國職棒乙事,堪信為真實。其次,少年胡○洋於本院 少年法庭陳稱:伊約陳○諭、陳○峰到場等語;少年劉○雄 於本院少年法庭則供承:伊與胡○洋約好一起去的等語(見 本院100 年度少護字第555 號卷第8 頁),證人陳○諭亦迭 於本院少年法庭及本院審理時,均供陳係少年劉○雄邀其去 打人等語(見本院100 年度少護字第555 號卷第8 頁、本院 卷一第170 頁),相互勾稽為證,足見,上開少年等於案發 前經彼此相互聯絡,對於到案發現場要去打人乙節,自然知 之甚詳,何有偶發與告訴人發生言語爭執或衝突,以致引起 打群架之情?證人陳○諭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少年劉○雄 、胡○洋、陳○峰等人都有動手打告訴人等語(見本院卷一 第170 頁),該等少年與告訴人素未謀面,有何深仇大恨, 竟將告訴人毆至頭皮之開放性傷口、脛骨開放性骨折、指骨
中段或近端閉鎖性骨折、左側第二指骨近端閉鎖性骨折等傷 害?益證,本件確為同案被告王昆寳與被告乙○○經事先謀 議,並邀同少年劉○雄等多名少年及成年人到場助勢,嗣由 被告乙○○假藉遭告訴人拒絕代為簽賭職棒之要約,率先出 手毆打告訴人後,再由同案被告王昆寳、少年劉○雄、胡○ 洋、陳○峰等人及數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或少年, 一擁而上,或手持棍棒、徒手或以腳踹踢,毆打告訴人甚明 ,被告乙○○所辯本件乃同案被告王昆寳與告訴人之恩怨, 與其無關云云,委無足採。
㈣又證人辛○○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與乙○○認 識多久?)五、六年,乙○○偶而會叫我的計程車,是乙○ ○坐我的計程車才認識的。(問:載乙○○等人到卡拉OK店 門口時,有無看到店門口有一群人?)我印象中有七、八個 人,站在卡拉OK店的店門口。(問:那群人有無叫囂的聲音 ?)我有聽到很多人在對話,有人在叫囂,有人在哀嚎。( 問:有沒有去看為什麼有人在哀嚎,是發生什麼事?)我沒 有,我在車上等;我在該處等了快10分鐘,丙○○就抱一個 人上車,然後甲○○跟著一起坐上車,然後他們上車後,兩 人就叫我開車,要我開到溪底,丙○○家附近。(問:當天 丙○○抱著一名男子上車,而甲○○跟著上車,你沒有等待 乙○○上車就開車離開?)丙○○先抱一名男子上車,甲○ ○接著上車,他們兩個上車之後就叫我開車走,我也沒有問 為何乙○○沒有上車。(問:丙○○和甲○○及該名男子坐 上車的位置如何?)丙○○是從我駕駛座後面的門上車,甲 ○○是從副駕駛座後面的門上車,被抱上去的人丙○○有讓 他坐在丙○○與甲○○中間,半靠在丙○○身上。(問:你 從卡拉OK到溪底的這段路上,甲○○有無恐嚇庚○○什麼話 ?)那時候我很緊張,我也害怕,我就開我的車,路程大約 十多分鐘。(問:剛剛有提到甲○○在車上有與該名男子對 話,依你所聽到的甲○○的語氣,是否會讓你感到害怕?) 會,甲○○與該名被抱上車的男子,好像之前有什麼恩怨, 所以甲○○的語氣讓我感到很害怕,本來二十幾分鐘的路程 我只開十幾分鐘就到,可見當時我是因為感到很害怕所以車 速開很快。(問:記得甲○○跟受傷男子間的對話內容?) 好像是賭博跟他們私底下的恩怨問題,聽他們談話內容,好 像甲○○跟該名男子之前就認識很久,但是我並不認識該名 男子。(問:甲○○在車上,用讓你會感到害怕的語氣對受 傷的人說話,受傷的人有任何回應嗎?)我看他也是很害怕 的樣子。(問:丙○○在車上也有說話,他說話的語氣也會 讓人感到害怕?)不會。(問:你本來以為上車的人酒醉,
突然他有哀嚎,你有沒有問發生什麼事情?)我沒有問,我 聽到哀嚎聲就轉頭看了一下,看到該名男子小腿受傷就問怎 麼會這樣,甲○○就說不關你的事。(問:受傷的人有在車 上要求先去醫院,以後再解決事情?)我沒有聽到受傷的人 這麼說,但是我有跟甲○○跟丙○○他們這麼說。(問:在 車上有聽到丙○○提議要先去醫院?)是我有跟他們說,但 是他們說要先去溪底。」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16 頁、第11 7 頁反面至119 頁);就告訴人被丙○○抱上車後,同案被 告甲○○顯然居於主導地位,而與告訴人間有何仇怨或金錢 糾紛者,亦為同案被告甲○○等情,核與前揭證人庚○○、 丙○○之證述,大致相符,而證人庚○○、丙○○復均異口 同聲指稱同案被告甲○○確有在證人丙○○將告訴人抱上辛 ○○所駕駛之車輛後,出言阻撓辛○○將告訴人送醫之事實 ,證人辛○○既一再陳明其確實因聽聞同案被告甲○○與告 訴人間之對話,而深感恐懼,復於提及將告訴人送醫一事時 ,立即遭同案被告王昆寳喝斥,可見,同案被告甲○○之所 以緊接於丙○○之後上車,絕非要載送告訴人就診,實堪認 定,而被告甲○○復在車上,指揮辛○○目的地乃「溪底」 (即堤南路),以其在車上所帶給不相干之第三人即駕駛辛 ○○之心理壓力,已然足使辛○○縮短一半以上之行駛時間 ,抵達溪底丁○○所經營之檳榔攤,自不難想見同案被告甲 ○○已達實質上掌控該車輛行駛方向及去處之支配程度,證 人辛○○固否認伊沒有聽到告訴人要求送醫,亦未聽聞同案 被告甲○○有任何阻礙將告訴人送醫急救之言語或舉措,惟 斯時告訴人既已身受多處傷害,疼痛難耐,丙○○抱告訴人 上車之目的復在將告訴人送醫,已如證人丙○○、庚○○證 述綦詳,何有任憑他人將自己帶走而不就醫之理?自與常情 有悖,同案被告甲○○既堅持要先開到「溪底」,顯已無視 於告訴人及證人丙○○之請求,復依客觀之行為情狀判斷, 同案被告甲○○所實際控制與支配之強制力,已達妨害庚○ ○行動自由之程度,至為灼然,證人辛○○就此部分之證述 ,實屬事後迴護之詞,難以採信。
㈤再者,同案被告甲○○等人所搭乘由辛○○所駕駛之白牌計 程車,係跟著乙○○所坐的車子,一路開到「溪底」即臺中 市○○區○○路000 號丁○○所經營之檳榔攤,而辛○○駛 抵檳榔攤後,丙○○乃聽從同案被告甲○○之指示,將告訴 人抱下車,並放在檳榔攤外的椅子上,斯時,被告乙○○業 已先於同案被告甲○○等人抵達檳榔攤等情,業據證人丙○ ○證述明確,核與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乙○○ 比庚○○等人還要早到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5頁)相符,證
人陳○諭亦明確證稱:有看到被告乙○○在檳榔攤外與告訴 人談話乙節(見本院卷一第171 頁反面),倘被告乙○○果 如其所述,無端被捲入同案被告甲○○與告訴人之糾紛中, 則告訴人既為丙○○帶走,同案被告甲○○復隨之跟上車而 離開雅聲卡拉OK店,該事件自已告一段落,被告乙○○大可 順勢依其原定計畫至雅聲卡拉OK店喝酒唱歌,何以竟如鳥獸 散般隨之離去?若被告乙○○確已返家,而在接獲通知有人 在其地盤上聚集,以地主身分前往檳榔攤關切,復自承確有 料想到就是甲○○、庚○○等人,則其在雅聲卡拉OK店外明 知庚○○業已被毆成傷,因此為丙○○抱上車之過程,既已 知之甚詳,同案被告甲○○等不僅未將庚○○送醫,反將之 帶至自己之地盤上,衡情豈有不聞不問,既不報警處理?又 絲毫不擔心遭同案被告甲○○連累?果如此,其以地主身分 親自前往關切,目的何在?莫非自認地主之身分,即得凌駕 法律之上,無待於執法者前來維持正義、化解紛爭?在在令 人難以置信,被告乙○○上開辯詞,自係臨訟卸責之詞,要 無可採。徵諸,證人丁○○並證稱:伊看到庚○○後頭部、 腳部有流血,就說趕快將庚○○送醫院,但是沒有人搭理, 然卻感到心中十分害怕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4頁反面、第15 頁、第16頁反面、第17頁),若僅是單純看到有人受傷,沒 有看到有人動手,何至於害怕?又何以害怕到不於第一時間 報警,或叫救護車?證人丁○○本非相關當事人,竟仍畏懼 至此,究竟恐懼何事?毋寧謂害怕之對象正是被告乙○○、 甲○○等人對告訴人所做之事,足以令其心生畏懼,否則何 須急欲離開現場避開是非?是證人丙○○所述,被告乙○○ 確有扳告訴人手指凌虐,並稱:伊就是要弄死庚○○等語之 情,自非無稽,堪以採信;至證人丁○○所證述,在檳榔攤 看到庚○○後,迄員警到場這10餘分鐘,伊什麼都沒看到, 也沒有聽到云云,顯係唯恐慘遭被告等人報復,而不敢道出 實情甚明,此部分之證述,自不足採信。
㈥按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 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 所參與者是否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 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 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 ,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故 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 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 ,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共同正犯之意 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
,亦包括在內,而意思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及僅行 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 不已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 本件被告乙○○與同案被告甲○○本已事先邀同前往雅聲卡 拉OK店,並由少年劉○雄糾集其他多名少年或成年人,在雅 聲卡拉OK店外或持棍棒、或徒手、以腳踹踢等方式毆打告訴 人成傷,復於毆打告訴人結束後,由同案被告甲○○控制告 訴人之行動自由時,又各自分乘汽車或自行騎乘機車,到達 「溪底」,渠等主觀上顯有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客觀上亦 不無以彼此之行為作為自己行為一部之行為分擔,是故被告 乙○○等人是否均為實際下手毆打告訴人,或強押告訴人至 檳榔攤之人,揆諸上開說明,尚與共同正犯之成立不生影響 。
㈦綜上所述,被告乙○○所辯均係匿飾卸責之詞,委無足採; 此外,復有前揭清泉醫院診斷證明書、刑事警察局100 年10 月12日刑醫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現場照片、搜索筆錄 、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證。從而,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乙○○上開傷害及妨害自由犯行,洵堪認定。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同 法第302 條第1 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被告乙○○於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