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43號原 告 許忠允訴訟代理人 周春櫻律師複 代理人 廖嘉慧被 告 許彭秀英 黃許粉嬌 許正雄 許粉林 許玉春 許芳韻 許金勇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游美環被 告 林許細滿訴訟代理人 李明珠 許弘文 許金鏡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許秀慧被 告 葉清文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金玉被 告 徐梁秋妹 黃玉嬌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劉俊明被 告 高金妹 高金海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高金清兼上二被告訴訟代理人 謝豐屹被 告 梁阿財 梁阿丁 梁船達 梁春成 梁春明 康生發 梁康緯 葉梁桂香 梁聰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坐落桃園縣觀音鄉○○村○○○段○○○段00000 地號土地、100-6 地號土地二筆(下分稱100-4 地號土地、100-6 地號土地),而被繼承人許江藤為上開二筆土地之共有人,然原告僅聲明許江藤之繼承人應就100-4 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未聲明許江藤之繼承人應就100-6 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故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 年1 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6 法庭開庭。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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