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643號
TYDV,99,訴,1643,20121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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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43號
原   告 許忠允
訴訟代理人 周春櫻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嘉慧
被   告 許彭秀英
      黃許粉嬌
      許正雄
      許粉林
      許玉春
      許芳韻
      許金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游美環
被   告 林許細滿
訴訟代理人 李明珠
      許弘文
      許金鏡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秀慧
被   告 葉清文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許金玉
被   告 徐梁秋妹
      黃玉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俊明
被   告 高金妹
      高金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高金清
兼上二被告
訴訟代理人 謝豐屹
被   告 梁阿財
      梁阿丁
      梁船達
      梁春成
      梁春明
      康生發
      梁康緯
      葉梁桂香
      梁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原
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坐落桃園縣觀音鄉○○村○○○段○○○
段00000 地號土地、100-6 地號土地二筆(下分稱100-4 地號土
地、100-6 地號土地),而被繼承人許江藤為上開二筆土地之共
有人,然原告僅聲明許江藤之繼承人應就100-4 地號土地之應有
部分辦理繼承登記,未聲明許江藤之繼承人應就100-6 地號土地
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故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
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 年1 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
第6 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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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