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548號
TYDV,101,除,548,201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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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巫國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 月12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7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75號公示催告在 案,業經調取該卷查明屬實。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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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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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許憲榮中壢建國路郵局 │88年4月17日 │1,250,000元 │M一0九五九七七│ │
│1 │ │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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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