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58號
TYDV,101,重訴,58,201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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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8號
原   告 李學詩
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
複 代理人 謝政曄
被   告 赫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政
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律師
複 代理人 姜義贊律師
      黃瑞麟
被   告 江文忠
訴訟代理人 江仁俊律師
被   告 謝英基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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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赫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