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54號
上 訴 人 李昱瑩
被上訴人 李宗元 住桃園縣龜山鄉○○○路000號11樓之1
李宗慤
李蘇琼(董傳明繼承人)
董曉光(董傳明繼承人)
董曉明(董傳明繼承人)
董曉旺(董傳明繼承人)
追加被告 董曉文(董傳明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0月1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1 年11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1 年12月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