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42號原 告 陳妍廷訴訟代理人 陳龍山被 告 高龍雄 劉信基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鄭一鳴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何啟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上午10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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