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842號
TYDV,101,訴,842,2012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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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42號
原   告 陳妍廷
訴訟代理人 陳龍山
被   告 高龍雄
      劉信基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鄭一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何啟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上午10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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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